异地就医
(一)居外就医
1、居外就医的人员范围及办理流程
居外就医的人员范围有: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参保地外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参保人员;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参保地外长期居住且不迁户籍的参保人员;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参保地外长期工作的参保人员。
长期居住外地的参保人员须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并携带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同时提供有效的居住证件及复印件(居住地户口簿、居住证、暂住证之一),在外地工作或学习的可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
备案后的居外人员,在定点医院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予以报销。如因病情需要转往其他城市医疗机构住院就诊,须有转诊证明。
2、居外就医医疗费用报销
(1)长期居外人员在开通异地联网结算的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持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参保地政策。省内联网医院就医执行参保地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省外联网医院就医执行就医地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2)长期居外人员无法持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时,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然后凭参保人身份证原件、银行卡原件、出院小结(需加盖医院有效公章)、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需加盖医院有效公章)、有效票据等材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二)转外就医
1、转外就医的办理条件及办理流程
转外就医办理条件:经市级医院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确因医疗需要,而本市又缺乏相应的医疗设备或专业技术人员,需转外检查、治疗者。
转外就医办理流程: 符合转外就与条件者,经具有转诊资质的医疗机构审核后,填写《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经医疗机构备案后,可至备案城市医疗机构住院就诊。市外转院手续当次有效;因病情需要,需再次赴外地复查复诊的,须再次办理备案手续。因恶性肿瘤手术治疗转外就医备案手续有效期为一年。
2、转外就医医疗费用报销
转外后发生的门诊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转外后住院期间发生的外购、外诊费用,需由就诊医院医务(政)科、医保办(科)明确原因并提供说明。
转外就医人员住院发生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如异地联网结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与市内相应医疗机构一致,如手工零星报销则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比市内相应医疗机构降低5个百分点。同一年度内首次转外住院起付标准为1000元,再次及多次转外住院的,转外起付标准依次降低100元,最低不低于500元,不设最高支付限额。未办理转外手续而发生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市外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比市内相应医疗机构降低20个百分点。
(1)转外就医人员在异地联网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应持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参保地政策。省内联网医院就医执行参保地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跨省联网医院就医执行就医地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2)转外就医人员无法持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时,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然后凭参保人身份证、银行卡、出院记录、住院费用明细清单(需加盖医院有效公章)、有效票据等材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履行报销手续。
以上内容,如遇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