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新昌县里江两岸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目的
因公共利益需要,需对里江两岸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二、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东至人民东路,南至规划红线,西至环城东路,北至规划红线(详见里江两岸环境综合整治房屋征收红线图)。
三、调查基本情况
该项目涉及总建筑面积约4.4万平方米;涉及总户数约228户(家)(最终的户数以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份数为准)。
四、征收补偿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新政发〔2015〕17号)、《新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与奖励实施规定》(新政发〔2021〕5号)等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
五、被征收房屋用途和面积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建筑面积、性质用途以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为确认依据,权证记载情况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未办理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则以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为确认依据。确切补偿面积以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测绘面积为准,但测绘复核面积小于权证面积的,除有证据证明权证面积确有错误外,按权证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偿。
征收砖混结构个人住宅房屋,同一楼梯单元相同套型房屋因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改变或者申报登记不一致等原因造成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不一致的,统一按最大套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带阁楼的顶层房屋除外)。
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合法房屋,给予补偿。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对房屋合法性、用途性质不明确或有疑问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本着秉承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以权属联合认定小组集体讨论形式予以认定。
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参加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选票。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作为委托人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七、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标准容积率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原则上按被征收房屋成新率90—100%标准计算。其中,C级危房房屋价值的评估原则上不高于被征收房屋成新率85%标准计算,D级危房房屋价值的评估原则上不高于被征收房屋成新率80%标准计算。
被征收人合法占用土地面积未达到标准容积率的,多余部分的土地,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相关规定评估后确定的评估价值予以补偿。标准容积率为:住宅用房1.5,工业用房1.2,办公、商业及其他用房1.5。
八、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救济途径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复核评估不收取费用。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九、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
征收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签订补偿协议后,可申请实行《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简称房票,房票实施办法参照《新昌县拆改项目住宅房屋征收(搬迁)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拆改办〔2022〕4号),被征收人只能选择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方式。
1.被征收房屋及其装修、附属物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临时安置补偿费。
因征收住宅房屋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按补偿标准给付临时安置补偿费。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发12个月。
3.货币补偿补助。
(1)住宅房屋(含车棚、车库、地下室)按评估比准价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作为基数,给予20%的奖励。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红线通告之日(房屋征收决定未作出或效力终止的除外)或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房屋用于安置的,按实际购房资金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奖励基数的10%。重新购房奖励的操作程序按新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选择货币安置10%重新购房奖励相关规定的通知》(新建〔2021〕13号)规定实施。
(2)非成套独有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未达到规定容积率的,多余部分的土地,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相关规定评估后确定的评估价值予以补偿,并按上述多余部分土地评估价值的20%给予奖励。
(二)产权调换方式。
1.住宅房屋安置房源。
(1)住宅产权调换为期房安置,安置在东街安置点(2022年拆改第二期项目选择后的剩余房源),安置房以毛坯房交付,安置用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安置房为待建高层期房,预定交付时间为被搬迁人搬迁之月后36个月(详见安置房源图文资料),本期拆改项目的产权调换安置办法参照《新昌县东街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安置办法》(新政办发〔2022〕41号)。
(2)安置住房价值评估:本项目安置住房价值由评估被征收房屋的同一家评估机构同一时点采取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2.临时安置补偿费。
因征收住宅房屋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按补偿标准给付临时安置补偿费。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发从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6个月内。
3.产权调换中的相关补助。
(1)选择产权调换的,其产权调换房屋起始十年的物业管理费和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
(2)选择高层住宅安置房源的,安置用房的分摊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的50%结算。
(3)安置在毛坯住宅安置用房的,按毛坯住宅安置用房建筑面积期房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补助设施及装修费。
(4)征收地上车库和地上自行车库,如安置在地下车库(车位)、地下自行车库的,按市场评估价的60%结算。
(三)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费。
因征收住宅房屋而搬迁的,搬迁补偿费按补偿标准给付两次。补偿标准为:以每户2000元为基数,再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
(四)奖励办法。
1.为鼓励被征收人先签约先搬迁,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先签约期内签约,并在先搬迁期内完成搬迁的,给予以下奖励:
(1)争先签约奖。
被征收人在先签约搬迁截止日之前争先签约的,按最高给予每户30000元奖励。
(2)签约腾空奖。
对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标准奖励;对车库(车棚、地下室)按被征收车库(车棚、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标准奖励。
2.自行解决周转用房奖。
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标准奖励。
(五)特定对象的补偿补助。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户低于最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的,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给予补偿补助: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予以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小于最低补偿建筑面积;被征收人对最低补偿建筑面积部分不支付差价,对超过最低补偿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支付差价;被征收人无力结算差价的,允许被征收人变更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并凭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由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公租房保障(被征收人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指持有民政局发放的《新昌县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证》和《新昌县困难家庭救助证》,且拥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的家庭。最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为48平方米。
(六)个人住宅房屋装修保底补偿优惠措施。
装修保底补偿以被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按房屋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标准补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装修保底补偿方式的,按保底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装修评估补偿方式的,按评估确定的价值补偿;房屋装修评估价值低于装修保底补偿标准的,按装修保底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十、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
征收商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只能选择一种补偿安置方式;征收办公、工业、仓储用房,征收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方式,原则上不作产权调换安置。
(一)货币补偿方式。
1.被征收房屋及其装修、附属物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支付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费。
(1)商业用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支付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补偿。
(2)办公、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补偿。
(3)工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补偿。
3.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商业、办公、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补偿。
(2)工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9%补偿。
4.货币补偿补助。
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工业企业房屋建筑面积未达到规定容积率的,未达到规定容积率而多余部分的土地,其价值按经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相关规定评估后确定的价格计算后,应包括在前述房屋评估价值内,但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的价值)的20%给予奖励。
5.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是指用于补偿被征收房屋电梯、中央空调、电信总机、监控系统、变配电系统及其他特殊设备设施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造成的损失。
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扣除残值进行评估。房屋征收实施部门按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重大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
(二)商业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1.商业房屋安置房源。
(1)商业房屋产权调换为现房安置,安置房源为金山花园(详见安置房源图文资料)。
(2)商业安置用房评估比准价格:本项目商业安置用房价值由被征收房屋的同一家评估机构采取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2.商业用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在12个月内的,一次性支付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补偿;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实际月份结算(每月标准为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0.05%补偿)。
3.商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补偿。
4. 商业安置用房的确定。
凡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搬迁期内完成签约、腾空交付并选择产权调换的商业房屋被征收人,按“公开房源、就近套型、公证抽号”的规则落实商业安置用房(具体安置办法另行制定)。
安置方式:按“征一还一补差、就近套型安置”的原则进行安置。
公证抽号:按公证抽号办法落实商业安置用房(公证抽号择房办法另行制定)。
(三)奖励办法。
为鼓励被征收人先签约先搬迁,对非住宅被征收人在先签约搬迁期内完成签约搬迁的,给予以下奖励:
1.争先签约奖(限对商业房屋被征收人进行奖励)。
商业房屋被征收人在争先签约期截止日之前争先签约的,按最高给予每户15000元奖励。
2.签约腾空奖。
为鼓励被征收人先签约先搬迁,对商业、工业、办公、仓储房屋被征收人在先签约搬迁期内完成签约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标准奖励。
(四)商业房屋实行装修保底补偿优惠措施。
装修保底补偿以被征收商业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按300元/平方米标准补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装修保底补偿方式的,按保底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装修评估补偿方式的,按评估确定的价值补偿;房屋装修评估价值低于装修保底补偿标准的,按装修保底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十一、其他规定
(一)房屋用途改变的补助。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可按改变后的房屋用途给予补偿;其中改变为商业用途的(仅指沿街或沿路一层进行商业经营的房屋),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房屋用途给予补偿;对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时仍从事商业经营并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的,可按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为:以被征收房屋所在街(路)的类似商业房屋评估比准价与该房屋的法定用途评估比准价之差乘以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为补助基数。2002年前从事商业经营至征收评估之日的,给予80%的补助;2002年至2007年3月29日期间从事商业经营至征收评估之日的,给予70%的补助;2007年3月30日至2011年1月20日期间从事商业经营至征收评估之日的,给予50%的补助;2011年1月21日至2021年3月19日期间从事商业经营至征收评估之日的,给予30%的补助。
(二)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不需缴纳产权调换房屋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三)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据担保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为妥善解决因征收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子女的入学困难问题,凡属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时户籍在册人员,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7年内需入学的(指小学和初中),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征收地所在学区学校入学,也可以选择在安置地所在学区学校入学。
(五)规划建设红线范围内涉及国有土地上工业企业整体搬迁的,按企业退二进三搬迁政策执行,其他房屋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政策执行。
(六)本征收补偿方案未尽房屋征收补偿事项,按照房屋征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二、责任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新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新昌县南明街道办事处;
运营使用单位:新昌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安置用房责任单位:新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昌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昌县南明街道办事处。
十三、征收实施时间
征收期限、签约期、搬迁期与先签约期、先搬迁期以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