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南通市市区用人单位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市区各用人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医疗保障局 省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行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23〕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申报范围
市区所有参加社会保险(含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的用人单位及职工。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含劳务派遣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用人单位申报对象为2022年12月的所有在职参保职工。2023年1月1日后进入单位或1月6日前离职的职工不在此次申报范围之内。
2、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
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社会保险(含养老、失业、工伤)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暂按4494 元/月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24042元/月执行。
2022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后,将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再公布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正式标准,多退少补。
3、申报时间
1月13日起至2023年3月6日止。
4、申报方式
用人单位均可通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以下简称“网办大厅”)进行申报,具体为:
(一)登陆“网办大厅”,选择进入“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模块,下载《缴费基数核定表》模板,内含《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二)根据基数申报要求,在《申报表》和《汇总表》内分别填写职工个人年度工资总额、单位年度工资总额等信息,将两份表格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拍照或扫描形成图片格式。其中,《申报表》须以单位张榜公示或工会(职代会)盖章或职工签字等形式确认。
(三)在“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模块中:①点击“选择文件”,将填写好的《缴费基数核定表》电子版上传;②点击“材料列表”,将图片格式的《申报表》和《汇总表》上传;③上传成功后,点击“确认提交”,处理结果会在成功列表中显示。
若当月结算期内需要调整申报数据的,可重新填写上传,系统将自动覆盖上一次上传的申报数据。
5、申报口径
(一)用人单位申报人员名单以“网办大厅”下载的《缴费基数核定表》确定的人员花名册为准。
(二)参保单位以职工2022年工资收入为依据申报缴费工资,工资收入在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的,即为缴费基数。工资收入高于上限的,以上限为缴费基数,工资收入低于下限的,以下限为缴费基数。
(三)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以伤残津贴为依据申报缴费工资,基数确定方法同上。
(四)缴费工资的组成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 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 号)、《关于规范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苏社险管〔2007〕9 号)等规定执行。
(五)参保单位存在超龄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多重劳动关系人员等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按申报口径第(二)条阐述的缴费工资申报规则完成申报工作。
6、注意事项
(一)本次申报的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执行时间为2023年1月至12月。
(二)用人单位在填写申报材料时,应如实、准确填写2022年职工全年工资收入总额。少报、瞒报、漏报工资收入总额的单位,一经查实,依法依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