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社会救助申请办理政策解读
一、最低生活保障
1.申请条件
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
户口登记在烟台市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同一区市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持有居住证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申请低保: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满1年以上;
(2)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签订劳动合同,且截至申请之日起仍有未执行合同期1年以上;
(3)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连续缴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1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补缴年限不计算为连续缴费时间。
2.办理流程及发放标准
申请低保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并按规定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低保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申请,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低保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符合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乡镇(街道)组织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拟批准的县级民政部门通知乡镇(街道)在申请地的村、社区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作出书面批准决定,确定保障金额,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差额(低保标准与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之差)发放低保补助金。自2023年1月1日起,烟台市城乡低保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001元和800元。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1.申请条件
具有烟台市常住户口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应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高龄津贴、优抚金、计生奖励和特别扶助金等社会福利救助抚恤补贴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特困人员;法定义务人为60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2.办理流程及发放标准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等,并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残疾人还应当提供残疾人证。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 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确认为特困人员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并明确照料护理标准等级。
自2023年1月1日起,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402元(芝罘区原每人每月1430元不变),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120元;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一档(全护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月772元(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蓬莱区、龙口市、招远市、莱州市、开发区、高新区、长岛区和昆嵛区,下同)和699元(海阳市、莱阳市和栖霞市,下同),二档(半护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月385元和349元,三档(全自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月223元和211元。
三、临时救助
1.申请条件
烟台市户籍居民家庭或持有烟台市居住证的外来居民家庭的临时救助。根据困难程度,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1)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范围和程度。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②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③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2.办理流程及救助标准
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居民或家庭可以直接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乡镇(街道)将申请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录入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对,根据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的遭遇困难状况、家庭人员状况以及财产和收入等经济状况进行入户调查审核,并视情组织适当形式的民主评议,在村(居)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综合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和走访情况,核定救助金额,作出审批决定。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分档制定临时救助标准,每人救助金额参照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1)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费用给予救助,各地可按照个人自负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12倍;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6倍,其中低保家庭本科新生入学救助标准不低于4000元。有条件的地方可在上述基础上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2)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
(3)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标准。对于因各种原因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和适度提高救助额度的原则,由县级民政部门牵头制定综合救助方案和救助标准,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部门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