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人账户家庭共济适用对象是哪些?
答: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适用对象为本省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以下简称主账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应为本省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家庭成员发生的符合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的费用,可以通过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方式,享受家庭共济待遇,实现个人医药费用通过家庭共济进行分担。
问:个人账户资金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哪些?
答:(一)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包括生育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产前检查费用和生育医疗费用。
(二)支付在本省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具体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包括:口罩、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血压计、血糖测试仪、血糖试纸、一次性使用末梢采血针、笔式注射针、体温计、酒精消毒液、棉球、片,碘消毒液、棉球、片,棉签,创口贴)。
(三)支付在本省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管理的非免疫规划疫苗费用。
(四)缴纳参保人员本人参加本省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参保缴费、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缴费年限不足时的一次性趸交职工医保费,以及参保人员家庭成员参加本省城乡居民医保、长期护理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五)购买本省及本市政府指导的、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
问:个人账户门诊共济的申请渠道是什么?
答:主账户人根据家庭成员的医疗需求,按照自愿原则,通过江苏医保云、统筹地区医保公共服务平台及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服务窗口等渠道,申请设立家庭共济关系。
问:什么情况下,主账户人应及时申请变更或终止家庭共济关系?
答: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主账户人应及时申请变更或终止家庭共济关系。主账户人因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等原因转移职工医保关系或其他终止职工医保关系情形的,家庭共济关系相应终止。
问:主账户人申请设立、变更或终止家庭共济关系,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答:主账户人申请设立、变更或终止家庭共济关系,应当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家庭关系承诺书等。
问:个人账户门诊共济的使用顺序是什么?
答:家庭成员发生的符合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的费用,应先使用其本人的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个人账户资金不足的部分,以及本人无个人账户的,通过家庭共济的方式支付。主账户人和家庭成员只能加入一个家庭共济关系,如需变更家庭共济关系,可以在退出后再加入新的家庭共济关系。
问:在加强个人账户使用和门诊就医管理方面有哪些措施?
答: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门诊医疗费用将纳入全省统一的医保基金智能监控范围,严格落实《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防个人账户套现、超范围使用等违规现象。
特别提醒
个人账户可家庭共济,但各项统筹基金不能共济使用。
也就是说,参保人员看病就医,须使用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等)挂号结算,按规定享受本人的医疗保障待遇。享受本人应有医疗保障待遇,按规定由本人承担的费用,需要支付现金时,可在建立家庭共济关系后,由主账户人的个人账户资金支付。
市医疗保障局提醒广大参保人员,千万不能有人证不符等冒名或虚假就医、购药的行为,也不能有冒名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将本人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