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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唐山市生育保险和生育津贴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2-02 13:5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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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山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范围覆盖所有生育保险参保缴费人员,其中按照领取生育津贴待遇费率参保缴费的单位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后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职工自认定缴费完成当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退休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人员退休后不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医疗费用

  对参保女职工生育产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产前检查费、生育期间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床位费、药品费等)、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实行限额补贴。

  (一)孕期产前检查费用补贴标准:

  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生育或终止妊娠,产前门诊检查不超过8次,累计最高支付800元。

  (二)住院生育费用支付标准:

  1.顺产(含7个月以上引产)最高支付2000元;

  2.人工干预分娩(施行手剥胎盘术、人工破膜术、人工剥膜术、静脉点滴催产术引产、子宫破裂修补术、产钳术、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胎头旋转、臀位助产、毁胎手术分娩等项目)最高支付2300元;

  3.剖宫产最高支付2800元;

  4.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胎增加补贴500元。

  (三)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1.因母婴原因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每次补贴最高支付120元;

  2.妊娠2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引产或流产住院补贴最高支付800元(7个月以上引产或流产按生育处理),2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引产或流产门诊补贴最高支付400元;

  3.节育手术每例最高补贴1500元;

  4.复通手术每例最高补贴2500元;

  5.门诊戴环、取环每次补贴50元(发生环镶嵌等住院按职工医保有关规定支付)。

  二、生育津贴

  (一)统筹区内按照生育津贴待遇标准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女职工,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时已正常缴费但缴费不满12个月的,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3个月内补缴视为连续缴费)。终止妊娠或计划内生育,按照国家、省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享受158天生育津贴;

  2.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

  3.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4.职工施行下列节育措施的,享受生育津贴: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享受2天生育津贴;

  (2)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享受3天生育津贴;

  (3)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享受7天生育津贴;

  (4)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享受21天生育津贴。

  5.属于下列情况的,增加生育津贴:

  (1)剖宫产、人工干预分娩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

  (2)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

  (3)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增加2天生育津贴;

  (4)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施行输卵管结扎的,增加10天生育津贴。

  (二)生育津贴的计算: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生育津贴天数。

  (三)新开户的参保单位,上年度本单位缴费月数不足一年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上年度本单位月平均工资;本年度新开户的参保单位,以本年度首次申领生育津贴的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单位月平均工资。

  (四)生育津贴是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职工休产假期间单位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其中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可由单位从生育保险津贴中代扣代缴。生育津贴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三、生育待遇的享受

  (一)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唐山市支付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按我市支付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其配偶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定额报销生育医疗费,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下列医疗费用,不属于生育保险待遇范围:

  1.早孕反应及保胎的;

  2.治疗不孕症的;

  3.因犯罪、酗酒、自伤、他伤、交通事故造成妊娠终止的;

  4.职工计划内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因发生医疗事故进行治疗的;

  5.胚胎移植的;

  6.护理、治疗婴儿的;

  7.女职工在境外生育的;

  8.其他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三)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终止妊娠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出现合并症或并发症的合规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四)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异地备案后生育的,按参保地政策报销生育医疗费、享受生育津贴;赴港澳台和国外生育的,按参保地政策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由个人负担。参保人员不具备领取生育津贴条件的,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自行解决。

  (五)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时限为自出院之日起12个月内,如遇特殊情况可延长6个月,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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