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围规则:
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可选房源及报名情况,适时分批次组织选房,每批次的选房资格名单和选房顺序均按当批次可选房源数量1:1的比例确定。
(一)排序规则
选房资格名单和选房顺序按照轮候家庭保障资格核准通过时间顺序确定,因批量审核在相同时间核准保障资格的,按资格编号顺序确定。
(二)优先规则
1.优先配租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优先给予实物配租:
(1)孤寡老人;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个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3)共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中有重大疾病、重度残疾(一或二级残疾)、重点优抚对象、企业内失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曾参加对外作战的军人、民兵或者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者;
(4)获得本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的。
符合以上条件的轮候家庭,须在报名时同步通过线上方式提交相关材料,未提供或审核不通过的,不予优先配租。
2.同年度优先排序
在同年度取得保障资格的家庭中,A类(GZFA)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优先于B类(GZF)本市城镇非低收入家庭和个人、本市农村家庭和个人、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和用人单位集中申请家庭(JZ)进行排序。
3.同一时间核准保障资格的优先排序原则
保障资格核准为同一时间的,B类(GZF)本市城镇非低收入家庭和个人、本市农村家庭和个人、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优先于用人单位集中申请家庭(JZ)进行排序。
(三)优先配租家庭比例限定规则
每批次优先配租家庭数占比不超过当批次可选房源数的50%。
当优先配租家庭数小于当批次可选房源数的50%时,优先配租家庭直接获得选房资格,剩余的房源全部作为非优先配租家庭的可选房源。
当优先配租家庭数大于当批次可选房源数的50%时,只有排序在可选房源数50%范围内的优先配租家庭可直接获得选房资格。超出可选房源数50%范围以外的优先配租家庭应与报名的其他轮候家庭进行排序,确定剩余可选房源的选房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