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通告
一、政策规定
(一)参保缴费对象:
1.本市户籍居民:具有我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属于全日制在校学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按月享受各类社会养老待遇。
2.在厦居住的港澳台居民:(1)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2)年满16周岁、不属于全日制在校学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3)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按月享受各类社会养老待遇。
(二)缴费标准和档次:个人缴费档次为最低200元至最高4000元之间的12档,缴费标准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7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3500元、4000元。
(三)集中扣费期: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
(四)免缴费政策:残疾人员、计生困难人员(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残疾或死亡、计生手术并发症人员)、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由政府为其缴交最低缴费标准养老保险费(即200元)。
二、参保登记
(一)新增参保: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新参保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护照、《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到户籍或暂住地的所在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符合免缴费政策的人员还需持有关认定材料办理;个人也可通过“厦门税务”APP、“闽政通”APP的“i厦门”的“税务社保业务”办理参保手续。
(二)参保变更:已参保的城乡居民新年度采用“不变不报”的参保缴费模式,新年度仍按原参保身份和缴费档次续保缴费;若参保身份或者缴费档次需变更的,应于2023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居(村)委会办理变更。个人也可通过“厦门税务”APP、“闽政通”APP的“i厦门”的“税务社保业务”办理参保变更手续。
三、停保登记
已参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若新年度不再需要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应于2023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居(村)委会或通过“厦门税务”APP、“闽政通”APP的“i厦门”的“税务社保业务”办理停保手续。
四、缴费事项
(一)参保人员缴费采用一卡通缴费的,务必在集中扣费期前存足款项,税务部门在集中扣费期内按原缴费档次直接进行扣费。
(二)参保人员缴费采用村(居)委会代收代缴的,各村(居)委会应代收本村(居)委会下辖参保居民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并向税务部门(或通过厦门税务局网站)办理申报缴费。
(三)参保人员采用个人自行缴费的,可通过“厦门税务”APP、“闽政通”APP的“i厦门”的“税务社保业务”进行缴费。
(四)参保人员如在集中扣费期前需办理退休等其他事宜的,一卡通缴费和个人自行缴费的均可通过“厦门税务”APP、“闽政通”APP的“i厦门”的“税务社保业务”自行缴费;各村(居)委会代收代缴的可由各村(居)委会及时向税务部门办理申报缴费。
五、其他事宜
未在集中缴费期内缴费的参保人员,可在2023年12月31日前持本人身份证到厦门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或通过“厦门税务”APP、“闽政通”APP的“i厦门”的“税务社保业务”等方式缴纳2023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3年1月6日
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