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日起,佛山市退休参保人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有调整!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停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6号)规定和市统计局核定数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参保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符合本市相关规定的,选择按月延缴或一次性缴费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7233元,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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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退休人员一次性补足医疗差额年限办理条件:
1、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央、省直单位参保人员除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①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
②在本市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含退休前已离开原中央、省直单位职工)。
2、在本省范围内的其它统筹地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曾在本市职工医保参保缴费的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①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
②在本市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含退休前已离开原中央、省直单位职工)。
特别说明:不符合上述条件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可申请一次性趸缴医疗保险差额缴费年限。
注意事项: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规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参保人,也未能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可随同基本养老保险一起延后缴纳医疗保险费。
2、如能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可选择一次性趸缴医疗保险差额缴费年限,缴费达账后的次月1日起不再缴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从缴费到账的次月1日起享受退休职工医保待遇,市内非养老保险待遇核发区办理本业务的,首年度普通门诊待遇地仍为养老保险待遇核发区,新年度前的申报期内可按本人意愿申请变更普通门诊享受地(跨区门诊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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