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报销
广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进行优化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保障新冠病毒感染患者住院医疗费用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包括诊断为新冠病毒感染、相关基础疾病合并新冠病毒感染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继续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按照就医医疗机构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先行支付,实际发生费用的补助,按中央、自治区、市县6∶2.4∶1.6的比例分担,市县财政按照上述分担比例向自治区财政申请上级财政结算资金。此前根据2022年12月13日印发的《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新冠防指发〔2022〕137号)规定按普通疾病处理的新型冠状病毒阳性感染者住院诊疗费用,适用本保障政策。广西参保患者异地就医的,不受申请备案时间限制,不降低报销比例,执行参保地就医待遇标准。此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医保基金单列预算,不纳入收治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指标,相关住院医疗费用不纳入DRG付费结算,实行按项目付费。
二、专项保障新冠患者门诊医疗费用
协同推动实施分级诊疗,引导患者基层就医,确保医疗服务平稳有序。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含临时增补药品)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物,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含诊查费、一般诊疗费等),医保报销时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在二级、一级(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以下(含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费用,由统筹基金分别按70%、75%、85%的报销比例支付。此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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