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化医保支付政策,提高就医报销水平
(一)住院费用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相关财政经费按照《青海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管理办法》(青政办〔2022〕92号)执行。政策执行中,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二)门诊费用保障。协同推动实施分级诊疗,引导患者基层就医,确保医疗服务平稳有序。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政策范围内门急诊费用, 纳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为70%,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参保患者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现有门诊保障政策执行。
(三)强化多重保障。对具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临时纳入医保结算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州在签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后, 参照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政策,结算参保患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费用。各级医保部门要指导各类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诊断、结算等信息采集和上传、医保费用结算等工作。
二、执行临时医保药品目录,满足患者用药需求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新型冠状病毒治疗药品和前期已批复的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中藏(蒙)医疗机构院内制剂延续医保临时支付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因药品供应不足考虑临时性扩大医保药品目录的,参照省联防联控机制认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品目录,医疗机构可向所属地医保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至省医保局,省医保局结合医保基金运行情况提出临时纳入医保药品目录的品种报国家医保局备案后执行,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三、做好异地就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费用结算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异地具备条件的联网医院发生的住院、门急诊费用统一纳入联网直接结算。暂不具备条件的,参保患者可持相关门诊费用票据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手工报销,统一执行参保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患者门急诊专项保障政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异地住院费用发生地医疗费用继续执行全国跨省清算政策,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财政资金结算。
四、做好“互联网+”医保服务,助力患者在线诊疗
卫生健康部门及时公布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对于行业部门准许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按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收费价格按照《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医保局发〔2023〕1号)执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价格政策执行。
五、优化医保经办流程,提供便捷医保服务
继续做好医保便民服务,落实长期处方医保支付政策,实施医保经办工作常规事项网上办、紧急事项及时办、特殊事项便民办、非急事项延期办、消除隐患放心办。充分发挥经办力量,推进服务下沉,各级经办机构要在做好参保宣传动员等经办服务的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村地区、城市社区健康宣传工作,普及疫情防控知识,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切实做到医保经办管理不放松、医保经办服务不间断。
六、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综合评估病毒变异、疫情形势和我国防控工作等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职责,医保部门负责相关费用的审核、结算工作,加强基金监管,对相关费用要单列预算,不纳入总额预算指标;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认定、信息登记与上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信息、数据上传工作。各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确保不折不扣将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23年1月8日起施行。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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