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换发普通护照:
1、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2、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3、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出生日期发生变化或者申请人面像发生较大变化的;
4、申请人手指伤病痊愈后可以采集指纹的;
5、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二、办理材料:
1、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照片;
2、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3、居民身份证(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
4、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国家移民管理局批准的其他材料。
5、原普通护照及复印件。
6、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发普通护照的,还需提交定居国外的有效证明和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
7、未满十六周岁的,由其监护人陪同,除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按规定采集指纹信息;
2、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签发证件;不予批准的,审批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4、申请人领取证件。
四、办理时限与费用:
办理时限:
居民在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批签发并制作普通护照。跨省异地申请普通护照的签发时限为20日。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不能在上述时限内签发普通护照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普通护照的签发时限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
公民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加急办理普通护照:
①因出国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的;
②前往国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③紧急出国出境参加会议谈判、签订合同;
④出国留学报到时间临近、行前证件遗失损毁;
⑤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需要立即出国出境的。
对具备上述加急事由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其提交相应材料,对批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签发并制作普通护照。
办理费用:
护照120元/本。
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1993〕价费字164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五、办理地点:
佛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5号二楼;
工作日办证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全预约事项:市民护照及加注、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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