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两病门诊用药保障
居民普通门诊统筹是指参保居民因治疗常见病、多发病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制度。所需基金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个人不缴费。
参保居民自愿选择以参保地为主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学校卫生室(所)进行就近签约;在县域外、市域内长期异地居住的,可就近选择定点基层医疗机构进行签约,就诊后发生的支付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实行联网即时结算。
与辖区内家庭团队签约的参保居民发生的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60%;未签约的,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
一个年度内,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
居民“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对象:
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明确患有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确需采取药物治疗的患者。
“两病”门诊就医管理:
“两病”参保患者门诊实行定点就医,按照就近原则可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选择一家医疗机构进行就医,经定点医疗机构按诊疗规范确诊后,可直接由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人员保障范围。
“两病”门诊待遇标准:
患高血压、糖尿病参保人员,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纳入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提高至60%。
一个自然年度内,高血压患者、糖尿病患者最高支付限额300元,合并高血压糖尿病患者以及糖尿病使用胰岛素患者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600元。
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10元/次,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
“两病”门诊用药实行长处方制度,单次处方用药量最长可延长到12周。
“两病”门诊政策衔接:
“两病”参保患者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发生降血压和降血糖以外的其他药品费用享受门诊统筹等其他医保待遇;已纳入门诊慢性病保障范围的“两病”患者的待遇,继续执行现行政策,门诊慢性病与“两病”待遇政策不得重复享受;“两病”发生的药品费用达到医保基金支付限额的,可享受门诊统筹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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