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医疗待遇:
(一)哈市定点医院就医:
1.定点社区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 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学生儿童和成人居民均为90%。
2.一级定点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24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学生儿童和成人居民均为90%。
3.二级定点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48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学生儿童和成人居民均为80%。
4.三级定点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72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学生儿童80%,成人居民为65%。
5.精神疾病患者在专科定点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学生儿童和成人居民均为85%。
6.肺结核患者在专科定点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学生儿童和成人居民均为85%。
7.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在专科定点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学生儿童和成人居民均为90%。
8.其他传染病患者在传染病专科定点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学生儿童为85%,成人居民为70%。
(二)非定点医院、异地就医:
1.急诊、转诊:住院起付标准为10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学生儿童为60%,成人居民为45%。
2.其他情形:住院起付标准为15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学生儿童为40%,成人居民为30%。
注:1、参保居民在哈医大一院、医大二院、医大四院和黑龙江省医院住院就医,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下浮3个百分点。
2、参保居民一个年度内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降低15%,多次住院的执行第2次住院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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