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佛山户籍人员补领离婚证所需材料
(一)申请方的户口簿、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注:1.身份证户口簿复印格式: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复印在同一张A4纸的同一面,男女各一版面。
2.户口簿应当包含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有按照规定加盖的户口专用章和户口登记的日期。
(1)家庭户口的应当提供完整的户口簿。
(2)若当事人属单位集体户口,需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原件及集体户口簿本人页原件,无法提供集体户口首页原件的,则需提供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加盖挂靠单位公章。若当事人提供的集体户口常住人口登记卡(表)包含户口住址、当事人个人信息、户籍专用章等内容的,可不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当事人为军人的,不需要提供户口簿。
3.须提供有效期内且信息真实完整的(临时)身份证。
4.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
(二)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加盖印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原件1份。
1.佛山市户籍居民需要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查回当年离婚档案。
(三)二张2寸(3.5cm*5.3cm)红底的单人近6个月内拍摄的正面半身免冠照片。
(四)如当事人为军人,还应出具下列证明和证件(属于消防和边检军人的请当事人电话咨询婚姻登记处):
1.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收原件(1份);
2.《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学员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军人身份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退伍军人或者转业军人所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应当提交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信息与现持有身份证件记载信息为同一人所有的证明,收原件1份。
注:可提供当事人退伍或转业前所在部队、现人事档案保管部门或户籍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其他经婚姻登记机关查验有效的证明材料。
5.现役军人所持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或军人证件号码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应当提交团级以上部队出具的身份信息变更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五)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委托他人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
注: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
拓展内容:办理条件
(一)男女双方其中一方为佛山市户籍公民或原在佛山市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二)婚姻当事人依法登记离婚,至今仍维持该婚姻状况;
(三)当事人遗失或损毁婚姻登记证件或证书资料有误。
(四)如其中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可到现役军人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即非现役军人的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