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各类用人单位人才补贴申报受理的职责是如何划分的?
1.中央、省属驻烟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高校院所与烟台市各级政府共同成立的事业法人研究、教育等机构,由其事业法人单位登记机关的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
2.市国资委、财政局等部门监管的市管企业(含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其他各类企业(含中央、省属企业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由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区市负责受理,住所所在地与纳税地不一致的,以主要纳税地为准。
3.各类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的事业单位,按照财力保障级次划分,谁保障、谁受理。中央、省属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的事业单位由属地负责受理。
4.各类民办科研、教育(含民办高校)、文化、医疗、公益等非企业法人,由其举办单位的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受理。举办单位是烟台市以外单位的,由非企业法人所在区市负责受理。
5.烟台市以外企业法人在烟台市设立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并在烟台市缴纳社保(必须含养老保险)和纳税的,由主要纳税地所在区市负责受理。烟台市以内企业法人在各区市设立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以主要纳税地为依据划分确定申报受理渠道,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不承担或不主要承担纳税义务的,由设立分支机构、统一纳税的企业法人的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受理。
6.申报人为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须均为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单位为主、用工单位配合,由双方共同向用工单位的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报。
7.本细则规定的生活补贴政策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施的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符合生活补贴申报条件却又申领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的,在申报生活补贴时,应将已申领的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退回后方可申报,未退回的不予受理。符合购房补贴申报条件的,在购房前可以先领取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购房后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应停止申报和发放,申报购房补贴时,已申领的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不再退回。
8.受理职责存在争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予以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