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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级人才公寓分配范围与标准(烟台市级人才公寓分配范围与标准图)

来源: 更新时间:2022-11-21 18:20:10
The Beginning

  根据《烟台市市级人才公寓分配及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其中分配范围与标准相关信息为:

  第四条 人才公寓分配对象范围包括:

  1.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A、B、C、D类高层次人才;

  2.在我市全职工作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对纳入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专业目录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全职工作是指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至少3年具有法律效力的全职劳动(聘用)合同,每年累计在烟工作9个月以上,并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具有我市户籍或持有我市有效期内居住证。外籍人才还须持有我市行政审批部门发放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我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工作居留许可等有关证件;

  3.已具有我市户籍或持有我市有效期内居住证,并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学年全日制大专以上在校大学生。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人才公寓分配范围之内:

  1.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住房或5年内有商品住房交易记录(含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房屋征收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的房产转移)的;

  2.本人或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包括福利分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部队分房、烟台市各级机关干部(职工)分房、集资建房等情况的;

  3.本人或配偶已享受或正在享受我市人才购房补贴、生活补贴、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中的任一补贴政策的;

  4.本人因违反我市相关人才政策规定被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的。

  第六条 按照“谁负责经费保障、谁负责人才公寓”的原则,市本级建设筹集的人才公寓主要面向中央、省属驻烟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市国资委、财政局等部门监管的市管企业(含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各区市建设筹集的人才公寓主要面向高校院所与烟台市各级政府共同成立的事业法人研究、教育等机构(以事业法人单位登记地为依据),除市管企业之外的各类企业(含中央、省属企业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以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地为依据,住所所在地与纳税地不一致的,以主要纳税地为依据),各类民办科研、教育(含民办高校)、文化、医疗、公益等非企业法人(以举办单位所在地为依据;举办单位是烟台以外单位的,以非企业法人所在地为依据)。

  烟台市级及以下各类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按照财力保障级次划分,谁保障经费、谁负责提供。中央、省属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由属地负责提供。

  市本级建设筹集的人才公寓分配后有剩余的,可面向全市符合条件的人才统筹分配。

  第七条 人才公寓实行户型面积控制。对A、B、C、D类高层次人才,根据认定类别和住房需求可配租相应面积的人才公寓,具体标准为:

  A类人才配租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

  B类人才配租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

  C类人才配租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

  D类人才配租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

  对大专以上学历人员,配租面积以家庭人口数量(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作为主要考量因素,具体标准为:

  单身人才配租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两人家庭配租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三人家庭配租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

  四人及以上家庭配租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

  家庭人口数量以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关系证明为准。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或正高级职称的人才,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可不受家庭人口数量的限制,配租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

  以上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条件的,由较高层级一方提出申请,只可申请一套人才公寓。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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