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时间: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
(一)有住房保障需求的人才,可根据《关于做好区公共租赁住房定向用于人才配租工作的通知》(康人住字〔2020〕1号)文件要求,向所在单位报名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填写的表格及提交的资料进行核实,在申请人提交的复印件上盖章确认与原件一致,签署初审意见,并对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资料进行扫描或拍照,按户建立电子文件夹(用人单位为企业的,还需提供劳动合同),将全部申请材料和电子台账(文件夹)及本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移送至区住房中心(人才住房服务股)。
(二)用人单位可至区住建局住房保障部门领取《南康区人才住房保障申请审核表》或自行下载。
(三)申请人如实填写表格并提交毕业证、学位证(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学信网学历电子注册备案表验证期限延长至提交申请材料后6个月)、婚姻情况佐证资料(未婚及丧偶的提供婚姻情况承诺书、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生效的离婚判决书)、缴纳“五险一金”凭证、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居住情况证明(单位盖章)及身份证,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提交时携带上述资料原件备查、复印件一式二份)。
(四)用人单位对申请人填写的表格及提交的资料进行核实,在申请人提交的复印件上盖章确认与原件一致,签署初审意见,并对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资料进行扫描或拍照,按户建立电子文件夹(用人单位为企业的,还需提供劳动合同),将全部申请材料和电子台账(文件夹)及本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移送至区住建局住房保障部门。
(五)区住建局住房保障部门应认真核查资料的完整性,并将汇总后的申请人信息及全部申请材料报送至区人才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区人才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步将申请人信息发送至区人社、教育、民政、自然资源、工商、住房保障等部门,分别协查申请人的人才类别、学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婚姻、不动产、工商登记和保障性住房信息,相关单位在收到协查信息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协查结果。
(七)区人才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协查结果,牵头组织人社、教育、民政、住建等部门进行会审。对会审合格的申请人,张榜公示5个日历天,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录入《南康区人才住房申请受理审核情况登记台账》,将全部申请材料和电子台账移送至区住建局住房保障部门。
(八)区住建局住房保障部门依据区人才住房办返回的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信息,按照人才的层次等级,由区住建局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公开摇号或选房,摇号或选房结果对社会公布并报区人才住房办备案。
(九)房源分配采取公开摇号或选房的方式进行,如定向配租房源少于申请人数,未中签的申请人将进入轮候。
(十)摇号配租完成1个月内,用人单位应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签订《赣州市南康区人才住房租赁合同》,逾期视为申请人主动放弃本次人才住房承租资格。签订的租赁期限为三年,用人单位应依据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租金、物业服务费(含本单位应承担的租金部分)。在该合同的框架下,用人单位可与承租人才签订子合同。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续签合同。
(十一)承租人应缴纳的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由本人按月向工作的企业(单位)缴纳,再由企业(单位)按每6个月向人才住房的产权单位(或营运管理单位)缴纳;受益财政负担的租金,由产权单位(或营运管理单位)按季造册,由区人才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至区财政部门。
(十二)定向配租房源的后续管理,参照《赣州市中心城区人才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文件执行。
(十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中签承租或享受租房补贴期间,其在赣州市范围内申请他处不动产权属登记时将受到限制。
(十四)各用人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定向配租工作,为本单位承租人才建立租赁档案,要求承租人按规使用人才住房,不得转租、转借,任何单位、个人发现在人才住房的申请、使用、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可向区住建等相关部门举报(区人才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地点:南康区塔坳益民路和谐园廉租房小区内,邮箱:nkzfbz@163com,联系电话:0797-6795390)。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人才住房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区纪监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五)承租人迁出我区,不在我区工作,中断劳动合同的;或通过购买(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不动产不再符合人才住房配租(配售)条件的,用人企业(单位)应当在其办理离职手续前收回承租的人才住房并及时报告人才住房办,并在1个月内将腾退的住房交还给人才住房的产权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对因骗取或违规使用人才住房,需退出但拒不服从的,区人才住房办将承租人的行为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