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待遇
(一)门诊报销
1、建立普通门诊统筹制度。重点解决参保城乡居民门诊多发病、常见病医疗费,用于支付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的医疗费。
2023年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家庭成员之间不得相互调剂使用,年度不结转。
2、门诊慢(特)病:实施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疾病保障制度,将部分常见多发慢性病重症参保人员的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2023年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由2022年的800元调整为500元,报销比例提高为70%,支付限额不变。门诊特殊疾病政策不变。
3、建立糖尿病、高血压“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按省规定的政策统一执行。
(二)住院报销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省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无需备案,省内异地就医实行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其标准;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及其他政策规定等,执行参保地待遇政策。2023年参保城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下表予以支付:
(三)城乡居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与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挂钩,连续缴费每满3年,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可相应提高1%,但提高比例最多不超过3%。对学生儿童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提高10%。对使用中医药治疗的医药和诊疗费用支付比例提高5%。
(四)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制度。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一定标准提取大病保险资金,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实行市级统筹。
(五) 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逐步健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增强大病保障能力,加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具体办法依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六)对住院期间接受的医疗服务有专项资金补助和按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减免费用的参保城乡居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城乡居民实际应负担部分为基数,按规定给予报销。
(七)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先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终止参保手续,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设立待遇等待期。
(八)参保居民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两病”门诊用药、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一般诊疗费)和住院费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九)保定市将最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中治疗新冠肺炎药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我县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新冠肺炎核酸检测、抗体检测诊疗项目和试剂盒费用也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照规定报销。接种新冠疫苗费用,已明确由医保基金和财政共同负担,参保居民个人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