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一)奖扶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本人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至1963年12月31日出生,年满60周岁;
3、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4、现存一个子女、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二)下列人员不属于奖扶对象:
1、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未婚单亲收养的;
3、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的;
4、农业户口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
(三)程序和所需材料:
1、本人申请:填写《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确认)表》。提供所需材料:本人一寸照片一张,本人、配偶及子女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有离婚、收养、死亡等情况则提供相关合法、有效材料。
2、村(居、社区)评议:申请对象需在村(居、社区)张榜公示7天,村干部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乡镇(街道)初审公示:初审调查后出具情况调查报告,并在乡镇(街道)公示无异议后上报。
(四)奖扶标准:
独子、二女户每年集中一次性发放1560元/人/年,独女户每年集中一次性发放3600元/人/年。
(五)申请、上报和审核截止时间:
本人申请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1日。逾期未申报者,当年不再受理,可在次年申报。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一)特扶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者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程序、所需材料及上报截止时间确认
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三)扶助标准
1.年满49周岁未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年集中一次性发放7200元/人/年。
2.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年集中一次性发放9600元/人/年。
申报详情,请咨询户籍地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