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身份证换领、补领服务指南(条件、收费标准、流程)
一、受理条件
本省籍人员,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可以到省内任一公安机关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请办理。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二、禁止性要求
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申领人提供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住址变更除外)与人口系统中信息不一致难以确认身份的;
(三)申请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四)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
(五)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的。
三、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方式:现场窗口申请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居民身份证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居民身份证(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
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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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外公布的办理程序描述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二)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审核后,报县级公安机关签发,省厅制证中心统一制证。
(三)制证完成后,窗口领取或省内户籍快递证件(10工作日内投递到付)。
办理方式:公安窗口、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1次
次数说明:需窗口采集相片、指纹等信息。
六、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60天
承诺期限:10工作日
时限说明:承诺期限:省内户籍快递证件10工作日内投递;非快递证件3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可以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日;;法定期限: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可以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结果送达: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减免说明 |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 有效期满换领为每证20元,损坏换领、丢失补领为每证40元。浙价费[2004]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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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577-88523761
监督投诉电话:0577-88527523或政务服务热线0577-12345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拓展内容:国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主席令第51号 2012-01-01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
第一款 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第二款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第三款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第十一条
第一款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第二款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第十二条
第一款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公安机关治安监督管理十项便民服务措施 浙江省公安厅 2017-09-01 第一条 实行居民身份证省内异地受理。因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损坏或丢失的本省户籍居民,可在全省任一户籍派出所(含办证中心、户政办理中心等)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