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社会事业局,县各有关单位:
为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巩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转发人社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48号)和《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宝人社〔2019〕79号)规定,现将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缴费标准
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标准统一设置为100元/年、900元/年、1000元/年、1500元/年、2000元/年、2500元/年、3000元/年、6000元/年、8000元/年、9000元/年共十个档次,由个人自主选择标准缴费。其中,100元缴费标准仅适用于建档立卡未脱贫的低收入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
二、政府补贴标准
对当年参保缴费人员的政府补贴标准,选择9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政府补贴每人每年60元;选择1000元-20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政府补贴每人每年100元;选择2000-60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政府补贴每人每年200元;选择6000元以上标准缴费的,政府补贴每人每年300元。
三、社保扶贫政策
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低保、特困供养对象以及重度残疾人等困难人员,经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核查确认后,政府为其代缴100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政府补贴每人每年30元。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所属社会事业局、税务部门及所属分局、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好调整缴费档次的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服务。
四、其他
本通知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宝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宝应县财政局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