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对象
1.广东省户籍居民;
2.驻珠部队的现役军人;
3.持珠海签发有效居住证的非广东省户籍居民;
4.珠海市户籍居民的非广东省户籍的配偶、子女、父母;
5.在我市就业就学人员的非广东省户籍60周岁以上父母和16周岁以下子女;
6.珠海高等院校就读的非广东省户籍的大学生;
7.通过驻珠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的内地居民。
注:以上申请对象不包含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本市户籍、 广东省户籍且工作地在我市的除外)。
外地人在珠海办理港澳通行证逗留签注材料
1.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除外);
2.不同申请对象须提交的相应材料
属于申请对象第3类的申请人,提交珠海签发的有效居住证;
属于申请对象第4类的申请人,提交珠海市户籍直系亲属身份证原件和相关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即配偶关系交验结婚证、子女关系交验出生证明、父母关系提交其珠海市户籍子女出具的书面说明;
属于申请对象第5类的申请人,提交关系人的就学就业证明(属就学类的需提交珠海市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属就业类的,需提交在我市连续缴满1年以上有效的单位社保证明);提交在珠海就学就业关系人的身份证原件和相关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即子女关系交验出生证明、父母关系提交其在珠海市就学就业子女出具的书面说明;
属于申请对象第6类的申请人,提交珠海市高等院校的在学证明。
3.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培训或者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或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如出示的是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电子版的香港进入许可,须提交下载打印后的纸质版本;
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就业,还须提交劳务经营公司出具的《关于办理内地劳务人员赴香港证件的函》。
(2)赴澳门随任,须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
(3)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教育及青年发展局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原件;
(4)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雇员身份的逗留许可申请表》或者澳门劳工事务局、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澳门就业,还须提交劳务经营公司出具的《关于办理内地劳务人员赴澳门证件的函》;
(5)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