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一)《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第二条
2015年12月31日(含31日)以前符合政策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以下称到龄)起可以申领奖励金:
1、终身只生育了1个子女的夫妻;
2、终身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了1个子女的夫妻;
3、独生子女(无论其是否已生育)死亡后,再生育1个子女或者只依法收养1个子女的夫妻。
(二)《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二条申领奖励金:
1、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条件,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没有再生育的一方;
2、再婚前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只生育1个子女的一方(是否收养子女不影响本项执行);
3、终身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再婚后只与1个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4、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含不够间隔期生育)并同时存活,现只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
(三)《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第四条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亲生父母,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后并符合奖励条件的,可给予奖励。
(四)不予办理的情形:
《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第五条 符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条件且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范围的对象,不适用本办法。
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符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条件且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范围的对象按《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粤人口计生委〔2009〕21号)的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二、办理材料:
(一)申请材料(证明家庭和婚姻、子女情况的材料):
1、《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1份(可登陆广东省政务网:http://www.gdzwfw.gov.cn/下载打印或到办事窗口领取)(必要)
2、迁出地镇(街道)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奖励待遇享受情况证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后在市内外间跨镇街迁入的提供)(非必要)、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出生日期审核认定材料(本人提交档案中早期记载的出生日期与居民身份证记载不一致的提供)(非必要)
3、申请人一方《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档案资料(《结婚证》含首页、次页,离婚的免提交)(必要)。
4、
①《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离婚、离婚后再婚或现配偶属再婚的提供)(非必要)。
②《死亡证明书》、宣告死亡的《判决书》、《火化证明》、户口本注销页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五选一,配偶死亡或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并同时存活,现只存活唯一子女,其他子女死亡的提供)(非必要)。
③遗产继承人证明材料和代领取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声明书(奖励对象死亡,遗产继承人代理申请的提供)(非必要)。
5、
①夫妻双方《身份证》(正反面,离婚或丧偶的只提供申请人一方)(必要)
②夫妻双方《户口簿》(首页和个人页,配偶为外籍或港、澳、台人士的,以及离婚或丧偶的只提供申请人一方)(必要)
③子女《身份证》(正反面)或子女《户口簿》(首页和个人页)(必要)。
6、《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或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证实存在收养关系的户籍资料(依法收养的提供)(非必要)
7、代发金融机构存折或借记卡(奖励对象或代理申请的遗产继承人名下的南海农商银行存折或借记卡,狮山镇含农业银行)(必要)。
8、承诺书(婚育情况无法核实或无提供其他材料的提供)(非必要)
(二)备注:
1、除《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承诺书》、遗产继承人代领取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声明书和迁出地卫生健康部门证明收取原件外,其他资料提交复印件各1份,并现场出示原件,核对后原件退还;
2、收养子女的,所提交的户口簿该子女页能证明收养关系的,无需再提交“证实存在收养关系的户籍资料”。
三、办理流程:
(一)线下办理:
1、提交初审。申请人填写《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1份,与其他申请资料一并提交,村(居)社区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和《申请表》进行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对需要补充材料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对符合条件的,在《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加具初审意见后呈报镇(街道)卫生健康办公室审核。
2、审核确认。镇(街道)卫生健康办公室接到村(居)社区的初审材料后,对基本材料齐全,经核实婚育信息无误的,在《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上加具审核意见。
预约方式:无需预约。
办理地点:各村(居)社区行政服务中心。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00,具体请以村(居)社区现场通知为准。
PS:无支持自助终端机办理。
(二)线上办理:
暂未开通线上办理(南海通公众号小程序暂未开通过线上资料审核,审核通过后需现场递交资料)。
四、办理时限与费用:
办理时限:
1、村(居)社区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后3个工作日内呈报镇(街道)卫生健康办公室审核;
2、镇(街道)卫生健康办公室接到村(居)社区呈报的奖励对象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结(不含审核后公示和群众提出异议的核实时间)。
办理费用:免费。
五、咨询电话:
1、桂城街道行政服务中心:81813620;
2、九江镇行政服务中心:81866113;
3、西樵镇行政服务中心:86886242;
4、丹灶镇行政服务中心:86600305;
5、狮山镇行政服务中心:86689613;
6、狮山镇官窑行政服务中心:81191382;
7、狮山镇小塘行政服务中心:86661275;
8、狮山镇松岗行政服务中心:85234348;
9、狮山镇罗村行政服务中心:81262235;
10、狮山镇大圃行政服务中心:81822552;
11、里水镇行政服务中心:85634072;
12、里水镇和顺行政服务中心:85119520;
13、大沥镇行政服务中心:85592626;
14、大沥镇盐步行政服务中心:85756350;
15、大沥镇黄岐行政服务中心:85936190;
佛山市南海区卫生健康局:86334227。
六、常见问题:
(一)市民表示其现户籍在肇庆市,已在肇庆申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现咨询如将户籍申请迁入南海区后是否能在南海区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即已在他市申请是否会有影响)待遇是否也是200元每月?
1、户籍迁入南海区后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
2、根据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规定,从市外迁入的人员,要终止原来的待遇才能在我市享受奖励;
3、南海区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二)市民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遗失,是否需要补办,会否影响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
答:申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不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市民现户籍在南海区的可提供个人相关的资料到户口所在地社区登记,符合条件到龄后可以提出申请。
(三)市民在佛山市南海区的某有限公司退休,户口不在佛山,现市民想咨询相关部门:若其把户口迁至退休地,是否可以按照“本市户籍城镇居民”的条件,领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
答:符合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条件的奖励对象,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社区申请。到龄后从市外迁入的人员,奖励金自迁入当月开始计发。申请人在迁出地属按月奖励的,自迁出地终止待遇的次月开始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