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发布了《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施细则》
范围对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参保省外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
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以及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登记备案
跨省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实行登记备案管理,跨省异地就医门诊费用直接结算无需备案。
参保人员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或河北智慧医保小程序等多种渠道办理登记备案,也可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
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备案的,本人办理需持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持办理人身份证和就医人身份证。
备案时间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登记备案后,备案信息或参保状态未发生变更的,备案长期有效;原则上半年内不得再次变更就医地。
确需到备案地以外就医的,按照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类型备案并执行相应待遇政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后,有效期为1年。
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备案有效期内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备案有效期内已办理入院手续的,不受备案有效期限制,可正常直接结算相应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因病情紧急等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备案的,可先行住院,10日内补办备案。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办理登记 备案手续或在就医地非跨省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备案地区
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时,原则上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或直辖市等,参保人员到海南、西藏等省级统筹地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就医的,可备案到就医省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医疗费用结算
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 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有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