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13号)(以下简称《办法》)经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一是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需要。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就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出台一系列指导性文件,对新时代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为了落实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我市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需要进行修改。
二是构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需要。我市目前针对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文件层级、时间各不相同,部分内容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已不适应当前我市医保工作的实际需求。
三是顺应我市医疗保障制度管理的需要。2019年,因机构改革,我市医疗保障行政主体发生改变,其他部门的工作职责也有所调整,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厘清医疗保障工作职责,明确部门分工,相互配合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二、《办法》对基本医疗保险实施中的职责分工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提供规范的医疗保障经办服务,财政、人社、卫健、税务、民政、退役军人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三、《办法》对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模式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规定,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制度政策、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
四、《办法》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缴费是如何规定的?
考虑到职工、城乡居民和灵活就业人员等不同参保群体的参保方式,《办法》分别针对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进行了规定。
一是明确了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参保对象,规定了职工、居民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等参保登记方式。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医保。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未参加职工医保或者按照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居民医保。
二是明确规定参保人员不能重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三是规定了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缴费方式、困难人员相应的缴费补助。职工参加职工医保,参保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月共同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由个人按规定向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参保费用。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每年集中缴费期内,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费。困难人员若是同时符合多种政府补助条件,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补助。
五、《办法》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与支付,切实关系到参保人员能够享受的住院、门诊、购药等待遇,《办法》对医保待遇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一是规定了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待遇期。职工从缴纳职工医保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缴费满六个月后,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中断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可以按照规定补缴。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集中缴费期缴费的,待遇享受期为缴费次年的一月至十二月。
二是授权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我市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和门诊慢特病统筹制度。
六、《办法》规定哪些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办法》规定,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因重大疫情、灾情和重大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同级人民政府安排资金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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