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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鄞州区流动人口积分落户工作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22-11-18 07: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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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2022年鄞州区流动人口积分落户工作的通知

  口参与到我区高质量打造现代化滨海大都市首善之区的建设中来,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22年我区流动人口积分落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标管理

  鄞州区2022年度量化积分落户计划指标总量不超过70户。

  二、落户条件

  申请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积分落户:

  1.持有有效《浙江省居住证》,并参加鄞州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在本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4.在本行政区域内,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的或者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

  5.无刑事犯罪记录;

  6.积分落户最低分值达到30分以上(含30分)。

  三、申请时间

  线上申请时间为2022年10月24日起至2022年11月23日。线下申请时间为2022年10月24日起至2022年11月23日(仅限工作时间),逾期不再办理。

  四、申请流程

  (一) 申请受理。

  申请人可通过电脑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搜索“浙里新市民”服务专区(浙江省本级区域)或者通过手机端登录浙里办APP搜索“浙里新市民”服务专区,在“积分落户”应用中自主上传各类资料进行线上申请(具体操作流程详见宁波市浙里新市民管理系统鄞州平台通知公告栏)。申请人需要线下申请的可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居住地所在镇(街道)流动人口量化积分服务窗口办理。

  (二)积分公示。

  积分应用申请受理结束后,申请人积分总分值将在宁波市浙里新市民管理系统鄞州平台通知公告栏目中按照分值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公示。申请人积分相同的,依次根据申请人的居住时间、缴纳社保等情况排名。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提供服务。

  积分公示结束后,2022年12月底前,区流动人口办公布拟落户名单。其中关于户口迁移,由区流动人口办将最终拟落户名单移交给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申请人可在2023年3月底前,携落户资料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鄞州区蕙江路567号二楼C区11-15号公安综合受理窗口,咨询电话:88106871)办理落户手续,逾期未办理落户手续的,视为放弃落户资格。

  五、注意事项

  (一)落户说明。

  本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和《浙江省居住证》,可申报户口迁入登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城镇地区取得合法所有权的住宅用房,或在城镇地区按规定取得承租权的国家直管公有住房、单位自管公有住房、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是指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公有住房承租权证。房屋有产权共有人的,还需共有人同意。

  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宁波市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和《浙江省居住证》,可在申请人录(聘)用单位或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

  (二)配偶子女随迁。

  经审核获得落户资格的人员,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按本市现行政策办理。

  (三)法律责任。

  流动人口应当对本人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伪造、变造或使用虚假申请材料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罚;违规失信行为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主体信用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流动人口申请人据此获得的积分清零,一并取消因积分取得的相应权益。

  鄞州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服务窗口地址及电话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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