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才落户攻略(条件要求+材料)
人才落户
主要分:高级以上人才、本科以上(高级工职业资格类或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专科以上(中级工职业资格类)、全日制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生、特殊贡献落户等情况。
全日制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生
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核准可以办理人才落户:
1、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报将户口迁至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处;
2、落实就(创)业单位且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报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或投靠市区城镇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
3、毕业15年内有意愿来本市就业的,可申报将户口迁至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或投靠城镇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
4、本市生源的,可将户口从学校集体户迁至就(创)业地、合法稳定住所处或原籍地。
申请材料
提交以下材料可申请人才落户:
1.毕业证书;
2.居民身份证;
3.户口迁移证、集体户口登记卡或居民户口簿;
4.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有合法稳定住所的需提交);
5.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无合法稳定住所、落实就[创]业单位的需提交);
6.单位或人才服务机构接收证明(落集体户的需提交);
7.拟迁入家庭户的居民户口簿及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投靠亲友的需提交);
8.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和父母的户口簿(本市生源回原籍落户需提交)。
毕业15年内无合法稳定住所、未落实就(创)业单位,落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或投靠亲友的,需提交毕业证书。
其他类型人才落户
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核准可办理人才落户:
1、经过宁波市人才分类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包括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和高级人才;
2、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签订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人员;
3、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工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6个月,并签订劳动合同且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
以上人员在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含配偶、子女或父母所有的),可在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登记户口;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自行选择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或投靠市区城镇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
留学回国人员可参照本条执行。
特殊贡献落户
被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市级以上部门授予以下荣誉的人员,可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1、劳动模范、道德模范;
2、先进工作者、优秀农民工;
3、见义勇为先进个人。
上述人员在获得荣誉后3年内,可申报将户口迁入合法稳定住所地、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评选推荐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
申请材料
需提交以下材料: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拟迁入家庭户的居民户口簿及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3.人才根据相应类别分别提供宁波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相关荣誉证书等;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集体户接收证明。
5.符合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还需提交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6.符合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工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人员,还需提交《浙江省居住证》、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7.符合落户人才专户的家属,还需提交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宁波市引进人才及家属落户申请表。
人才落户随迁
高级及以上人才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随迁至合法稳定住所;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随迁至“人才专户A类家庭户”。
在宁波合法稳定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初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以及紧缺人才配偶、未婚子女和符合投靠条件的父母可随迁至合法稳定住所;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其配偶、未婚子女可随迁至“人才专户B类家庭户”。
适用时间及范围
自2022年10月27日起施行。
适用范围为迁入本市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含宁波高新区)、奉化区的户口迁移。
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全面取消落户限制,落户政策与本政策有差异的,按照“有利于申请人落户”的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