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根据2022年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决定,现就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2022年10月1日起,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1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现行的2.75%下调至2.6%;5年以上由现行的3.25%下调至3.1%。
2、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保持不变,即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为3.025%、3.575%。
3、对2022年10月1日前已经受理但未放款的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利率以放款日法定利率执行。对存量未结清的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于2023年1月1日按照法定利率进行调整。
二、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限额规定:
(一)不超过按照借款人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
贷款限额 = 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 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50%×12( 月 )× 贷款年限。
职工与配偶共同借款的,贷款限额为两者分别计算的贷款限额之和; 职工与父母共同购买自住住房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贷款限额为分别计算的贷款限额之和。
共同借款人分别计算贷款限额时,每人的贷款限额不得超过个人贷款最高额度,然后再计算贷款限额之和。
(二)不超过按照实际支付房款总价的一定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
(1)购买自住住房,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不超过实际支付房款总价的 70%;二手房实际支付房款总价按照房屋买卖契约价、契税完税价和评估价三者取低值确定。
(2)建造、翻建住房的,不超过建造、翻建住房工程总造价的 50%;大修住房的,不超过大修住房费用的 50%。
(3)组合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实际支付房款总价的 70%。
(4)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不超过实际支付房款总价的 60%。
(三)不超过按贷款职工的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
(1)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缴存年限未满一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贷款申请时申请人公积金账户合计缴存余额的 8 倍。
(2)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超过一年(含)不足两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贷款申请时申请人公积金账户合计缴存余额的 10 倍。
(3)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超过两年(含)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贷款申请时申请人公积金账户合计缴存余额的 12 倍。
(4)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不得通过一次性补缴住房公积金及非正常调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形式提高贷款限额。
(四)不超过公布的贷款最高额度。
贷款最高额度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拟订,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公布执行。按照现行规定,职工个人最高额度为 30 万元,职工家庭最高额度为 50 万元。
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应保留一定余额。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主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保留不低于“月缴存额”的6倍,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主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保留不低于“月缴存额”的12倍。
符合我市人才政策的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最大可贷额度为我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 1.5 倍。
三、贷款期限
(一)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合作建房的,最长贷款期限30年;购买二手房、公有住房的,房屋已使用年限加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15年。
(二)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法定离退休年龄,根据借款人偿还能力,可适当放宽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