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低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两人以上,至少有一人取得太平镇城镇常住居民户口3年以上(含3年),其他成员户口迁入须满1年以上,且必须是直系亲属关系的;
(2)申请家庭应当是市民政部门确定的低收入(含低保)家庭(低收入标准为民政局核定的最高低保标准的2.5倍);
(3)家庭成员未参加房改或集资建房且无自有产权房屋以及尚未登记的房屋,仅靠在当地租房居住的;
(4)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能生活自理的成员;
(5)住房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2.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具有太平镇城区城市居民户籍,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2)我市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线标准按统计部门当年发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确定;
(3)未承租公房和其它保障性住房;
(4)住房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3.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在我市工作的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必须是在工作地无房的工作人员;
(2)在我市工作地的在编在岗无房工作人员;
(3)以下保障对象不受收入限制,但要有稳定的收入。市级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我市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可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4.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农民工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务工所在地内稳定就业且实际居住2年以上,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在申请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障2年以上);
(2)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必须在政府确定的当年度中等偏下收入线以下;
(3)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务工所在地范围内无任何自有私房且未租住公房和其它保障性住房;
(4)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5.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其他单位的相关房屋由产权单位参照本办法自行分配,并报市住保办备案。离家较近的本地务工人员,原则上不予保障,确有特殊困难的,可安排同性申请人合租。
6.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
(2)拥有购买房屋尚未(待)办理产权登记的;
(3)限制申请保障房年限之内的;
(4)已租住公有住房或享受其他住房保障的;
(5)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