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救助方式与标准
1、临时救助采取现金救助、实物救助和转介服务等方式实施救助。
现金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及个人实施现金救助时,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对于大额急难型救助或特殊事件、特殊对象的救助,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
实物救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以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缓解困难的,可以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镇(办)应当协助其申请相关救助;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提供转介服务。
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资源的对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通过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支持、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临时救助,充分发挥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在临时救助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2、 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按当地1至12个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委托镇(办)审批额度应控制在人均不超过当地3个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以家庭为单位救助时,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乘以临时救助标准计发。
3、临时救助标准依据家庭状况、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因素设为支出型标准、急难型标准和“一事一议”救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