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企业职工以及在企业工作缴费10年以上又灵活就业的个体参保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属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的,可申报病退鉴定;满足上述其他条件,但达不到年龄条件的,可申报退职鉴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工龄满10年,且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申报病退鉴定。申报退职鉴定的人员,不受上述年龄和工龄限制。
劳动能力鉴定依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作出。(注: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主要以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程度作为判定依据)
二、申报材料
(一)职工档案
1、职工档案;2、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二)劳动能力鉴定材料
1、因病(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1份(贴照片);
2、符合《泰安市职工及供养亲属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报参考标准》规定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对所申报病种出具的有效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系统治疗疾病过程形成的完整、有效的病历资料(有效病历是指盖有医院红色医务章的病历资料。门诊病历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经核实无误后退还原件)。
温馨提示:因劳动能力鉴定申报材料均为复印件,受理留存后不再退还;申报人如需他用,请提前复印备存。
三、申报程序
市直申报人员向所在单位或劳动(人事)代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报有关材料,经所在单位或劳动(人事)代理中心审核盖章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泰安市市民之家社保医保大厅人社服务单位综合业务受理室;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报送至市人社局工资福利处审核。各县(市、区)人社局负责本辖区内申请材料的受理和初审,按规定时间统一报送市人社局。
每名职工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申报一次,再次申报时需补充反映病情变化的病历或诊断证明。
四、申报时间
用人单位于每年4月、10月的25日前集中申报2次。
五、咨询电话:
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公室:(0538)6993919;
市直劳动代理咨询电话:6718002;
泰山区咨询电话:8505651(企业单位)、8224620(事业单位);
岱岳区咨询电话:8567169(企业单位)、8568102(事业单位);
新泰市咨询电话:7239679(企业单位)、7257218(事业单位);
肥城市咨询电话:3232609(企业单位)、3229727(事业单位);
宁阳县咨询电话:5625309(企业单位)、5630770(事业单位);
东平县咨询电话:2855803(企业单位)、2830116(事业单位);
附件:
附件2:泰安市职工及供养亲属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报参考标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