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在市区、县城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在城镇(包括市区、县城和建制镇)登记常住户口:
1、在城镇拥有合法产权房屋的,如以购买商品房、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请登记;
2、在城镇租赁合法产权房屋且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居住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请登记;
3、在宿州市投资经商,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且依法办理登记的,可以在单位住所地、经营场所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登记;
4、来宿州市工作的大中专、技工院校以上毕业生,可在创(就)业地或居住地申请登记;
5、进城务工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在工作地申请登记;
6、在宿州市就业的人员,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以及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或者属于其他紧缺人才的,可在就业地或居住地申请登记;
7、属于“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的,可在共同生活亲属的居住地申请登记;
8、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的。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