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政策
文件依据:《湖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鄂教财规[2017]6号)
一、补助对象
“一补”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寄宿学生和所有特殊教育学生。非寄宿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学生、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在校非寄宿学生(含民办学校非寄宿学生)。
二、补助标准
“一补”基本标准为:小学生4元/天,初中生5元/天,特殊教育学生5元/天。
每学期在校时间按125天计算。
即小学每生每学期500元,初中生、特殊教育学生每生每学期625元。非寄宿小学每生每学期25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312.5元。(按照寄宿生补助标准50%给予资助)
三、受助对象的评定及资金发放
1、学校受理学生递交的“一补”申请表、确认表和相关印证材料。
2、学校组织由校领导、班主任、学生家长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审核评定,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通过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银行卡发放受助学生“一补”资金。
在评审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对以下学生优先评定:
(1)、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家庭子女;
(2)、建档立卡家庭子女,包括边缘易致贫户、脱贫不稳定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3)、父母一方死亡、离异的单亲贫困家庭子女;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5)、因天灾人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家庭子女;
(6)、父母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子女;
(7)、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家庭子女。
3、补助对象每学年秋季学期评定一次,春季学期根据补助名额和补助对象变动情况进行个别调整和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