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新生儿落户申请条件
一、婚生子女申报
1. 婴儿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
2.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3. 申报出生登记时,若婴儿的父母民族成分不相同的,其父母应当共同签署《河北省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申请表》予以确认后登记。
二、非婚生育子女申报
1.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和落户方的居民户口簿;
2.非婚生育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无父亲信息,要求随父亲落户的,应当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父母已离异子女申报
1.出生户口登记时,子女在共同生活的一方户口所在地申报。
2.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离婚证、确定子女随同生活一方的离婚协议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以及落户方的居民户口簿。
三、出生国内,父母双方/一方出国(境)定居类申报
1.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
2.需准备《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件(或非婚生育说明)、父母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或者作为外国公民的身份证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不能体现的提供)相关材料。
四、出生国外,父母一方或者双方为中国公民类申报
回国后可以在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
五.出生国外,父母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类申报
回国后可以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
需准备:
1.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
2.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翻译件或国内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3.本人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及父母回国使用的出入境证件;
4.未取得或者放弃外国公民或者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或者证明;
5.父母结婚证件(或非婚生育说明)6.落户方的居民户口簿,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落户的需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不能体现的提供)相关材料。
备注: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公民应当在按照规定申报出生登记后,再办理死亡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