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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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领取人员失踪、死亡、被判刑收监等永久或暂时丧失待遇领取资格的,本人或亲属应及时告知单位和待遇发放社保经办机构。由于未及时办理,失去待遇领取资格导致多领取待遇的应足额退还。
对多领、冒领社保待遇,一经查实,立即停发支付相关社保待遇,并责令一次性全额退还已多领、冒领的待遇。对拒不退还的,依法依规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企业、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职)人员,工伤保险1-4级伤残职工一年认证一次,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认证。
享受企业、机关事业、工伤保险的供养遗属待遇人员一年认证两次(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上半年认证6月30日前完成,下半年认证12月31日前完成。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