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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1、《随军家属户口审批呈报表》;
2、军官的任职命令原件及复印件;
3、随军家属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有子女随迁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须知:
①军人家属因随军申报户口迁移的,县级公安机关凭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随军审批表核准后由公安派出所办理。
②军人转业家属随迁的,县级公安机关凭民政部门签发的落户通知书核准后由公安派出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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