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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力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目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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