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迁往农村地区】:
(一)投靠配偶的;户口迁入的房屋为本人、配偶或者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所有;应提交被投靠人或其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证明,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结婚证及居民户口簿等材料。
(二)现役军人的配偶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且无合法稳定就业,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未婚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的;应提交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投靠人无合法稳定住所和无合法稳定就业证明、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关系证明及居民户口簿等材料。
(三)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户口迁入的房屋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所有;应提交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被投靠人同意迁入的声明、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关系证明及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材料,投靠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通过信息共享方式予以核查或提交申请人书面承诺。
(四)父母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且无合法稳定就业,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投靠成年子女,且子女在农村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提交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退休证明、投靠人现户口所在地无合法稳定住所和无合法稳定就业证明、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关系证明及居民户口簿等材料。
(五)户口登记在学生集体户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在校和毕业学生,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在校生应提交学生集体户主管部门同意意见书,毕业生应提交毕业证明,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等材料。
(六)离婚(丧偶)后在现户口所在地无合法稳定住所,需回原籍或投靠农村父母、成年子女的;应提交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投靠人现户口所在地(指所在市、县范围内)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关系证明及居民户口簿、有效的离婚证(丧偶证明)等材料。
(七)本人在农村地区有合法产权住房的。应提交合法产权住房证明、居民户口簿等材料。
【拓展阅读】
合法稳定住所具体包括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的合法住房,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和依法租赁的住房;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合法稳定住所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对已交付使用并实际入住,但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买卖合同及税务部门监制的完税发票),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农村地区自建房尚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的,可以提交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出具的建设工程许可证、宅基地使用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不能反映出房屋用途的,还应当提供房屋土地使用证。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有合法职业、参加社会保险,或者取得营业执照并依法办理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