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乡居民医保门急诊就医登记办理指南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订)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2.《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49号,2012年)第六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保险费征缴、个人权益记录、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3.《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16〕17号)(十二)扩大居民医保门诊报销范围。参保城乡居民到实行公立医院改革的二级医院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报销范围。
4.《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扩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门(急)诊就医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114号。一、就医范围及管理 参保人员在本市已经进行取消药品加成和理顺医疗服务价格的公立二级医院和民营二级医院或异地二级公立医院(以下简称“二级定点医院”)门(急)诊就医所发生的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并实行就医登记管理。
【申请条件】
申请人按规定在本市参保,按要求备齐申请材料后即可申报。
【办理流程】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本市已经进行取消药品加成和理顺医疗服务价格的公立二级医院或民营二级医院(以下简称二级医院)选择1家作为门(急)诊就医医院,登记后在选定医院发生的门(急)诊医药费用,按照一级医院医保报销标准执行。
【办理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一份);
2、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一份,代办人办理时提供)。
【办理地点及注意事项】
1、本市就医:参保人可在所选择的二级医院联网办理门(急)诊就医登记,也可通过“金医宝”手机app自助办理。因故未能联网办理登记的,可到参保所属医保分中心、劳服中心办理。
2、异地就医: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在办理完成异地就医登记后,在选定的4家异地医疗机构中,选择1家二级公立定点医院作为异地门(急)诊就医诊疗医院。可到医保分中心、参保所属劳服中心办理。
3、参保人办理城乡居民门(急)诊就医登记后,享受医保待遇。定点医院变更无次数限制。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申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办公时间受理,条件符合、要件齐全的即时办结。
【办理机构及咨询投诉】
【备注】
以上办事指南有可能随政策变化而调整,如有调整以受理窗口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