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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清远市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时间的通告(2022年8月起调整为每月15日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18号)精神,从2022年8月开始,我市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待遇由每月10日前调整为每月15日前(含15日,遇节假日顺延)发放。
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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