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一、报销范围
(一)因待遇追溯、基本医疗保险系统故障、涉及第三人责任等原因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医疗保险费用;
(二)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产生因病情危重的急诊和抢救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用;
(三)其他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
二、报销所需材料
1.按规定提交医疗保险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医院医疗费用收费票据、费用清单、银行账号等相应材料。
2.因第三人责任等特殊情形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
三、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应当自医疗费用票据上显示的诊疗截止日期起1年内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零星医疗费报销手续,因不可抗力或存在法律纠纷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2.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申报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审核后,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在20个工作日内拨付给参保人员,原则上通过社保卡服务银行拨付到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凭证中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3.需进一步核实的,申报医疗费审核拨付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