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在我市落户(含市外迁入和市内移居):
1.亲属投靠入户。
(1)夫妻投靠入户。申请人的配偶属我市户籍人员,申请人可将户口迁入配偶户口所在地而不受婚龄限制;申请人的配偶为军人、港澳台同胞和华侨,且其配偶父母属我市户籍人员的,申请人可根据生活和工作需要将户口迁入其配偶父母的户口所在地;申请人婚后户籍未发生改变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注销其户口。
(2)父母投靠子女入户。被投靠人属我市户籍人员(户口在我市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除外),其父母可将户口迁入子女户口所在地而不受年龄限制。
(3)子女投靠父母入户。被投靠人属我市城镇社区的,其子女可将户口迁入父母户口所在地(未婚子女投靠不受父母户口地域限制),投靠人配偶和子女可随迁。
2.人才引进入户。
(1)工作调动(录用、聘用)入户。经我市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入或公开招聘录用的公务员、政府雇员、事业单位职员,或经批准下放人事管理权的事业单位自主招聘的职员,本人可以申请入户,其配偶、子女及父母可以随迁。
(2)学历型人员入户。取得中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广东省内专项职业能力资格、广东省内技能提升培训考核合格资格等的人员可以申请入户,其配偶、子女及父母可以随迁。
3.居住就业创业入户。
(1)居住就业创业入户。全面放开“稳定住所、稳定就业”基本迁入条件,取消参保要求、居住年限、就业年限、创业年限限制,在城镇社区居住、就业、创业的,本人可以申请入户,其配偶、子女及父母可以随迁。将户籍迁入保障性住房的,在其退出租住保障性住房时,其户籍应当同时迁出。
(2)自有产权住所入户。有我市自有合法产权住所的,落户在自有合法产权住所处。自有合法产权住所属于城镇社区的,本人、配偶、子女及双方父母可以申请(立)入户;自有合法产权在农村的,本人可以申请(立)入户,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以随迁。
4.大中专(含技工学校)毕业生入(复)户。
原籍我市的大中专(含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毕业后可以直接在我市办理复户;农村籍学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业(创业)地。
5.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招生入户。
被我市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的学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入本市,由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另册保管,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
6.随军家属入户。
驻我市部队服现役或服务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随军的,可以申请入户。
“江门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修订)”本实施方案自2020年7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