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下发《湖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将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期5年。以下是学生资助范围及现行标准: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奖励标准为硕士生每生每年20000元、博士生每生每年30000元。
(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表现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平均资助面为在校硕士生的 40%、博士生的70%,补助标准为硕士生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生每生每年10000元。
(三)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标准为硕士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生每生每年13000元。
(四)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五)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本专科生,平均资助面约为本科在校学生的3%、高职专科在校学生的3.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六)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平均资助面约为本科在校学生的20%、高职专科在校学生的22%。其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000-4500元范围内分2-3档确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七)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资助标准为: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八)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港澳及华侨学生来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就读,给予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按本专科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分类分等级给予资助。其中,本专科学生奖学金每生每学年按8000元、6000元、5000元、4000元四个等级给予资助;硕士研究生奖学金每生每学年按20000元、10000元、7000元、5000元四个等级给予资助;博士研究生奖学金每生每学年按30000元、15000元、10000元、7000元给予资助。
(九)台湾学生奖学金。台湾地区学生来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学习,给予台湾学生奖学金。按本专科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分类分等级给予资助。其中,本专科学生奖学金每生每学年按8000元、6000元、5000元、4000元四个等级给予资助;硕士研究生奖学金每生每学年按20000元、10000元、7000元、5000元四个等级给予资助;博士研究生奖学金每生每学年按30000 元、15000元、10000元、7000元给予资助。
(十)国际学生奖学金。国际学生来湖南高等学校学习和进修,给予湖南省国际学生奖学金。具体分学历生奖学金和语言生奖学金两类。其中,学历生奖学金专科生奖励标准为每人12000元/年,本科生奖励标准为每人15000元/年,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人20000元/年,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人25000元/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语言生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15000元/年。
(十一)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金资助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贷款学生。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风险补偿金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5%确定。
(十二)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全部用于本地区全日制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具体标准各地可参照普通高校本专科生、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自主确定。
(十三)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对自愿到我省脱贫地区和冷水江市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湖南省内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的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资助标准为博士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生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每生每年8000元、本科生每生每年5000元、高职高专生每生每年3500元,连续资助3年。
(十四)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十五)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资助范围,非涉农专业、非原连片特困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比例约15%。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各地可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分2—3档确定。
(十六)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在民族地区就读的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其他艺术类 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免除学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比例约10%。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部门批准的公办学 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十七)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省平均资助面约为在校学生的20%,其中脱贫县为30%,其他地区为15%。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各地可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分2-3档确定。
(十八)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不含住宿费)执行。
(十九) 普通高中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提供教科书范围与免学杂费范围一致,其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教科书收费标准执行。
(二十)义务教育生活补助。补助对象为在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非寄宿生。全省义务教育寄宿生生活补助平均资助面为24%,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平均资助面为11%,其中,一类地区寄宿生资助面为16%,非寄宿生资助面为5.5%;二类地区寄宿生资助面为20%,非寄宿生资助面为7.5%;三类地区寄宿生资助面为30%,非寄宿生资助面为17%。小学寄宿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寄宿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50元,非寄宿生补助标准为同学段寄宿生补助标准的50%。
(二十一)学前教育入园补助。学前教育入园补助金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平均资助面为在园幼儿的10%,其中脱贫县为15%,其他地区为7.5%,平均补助标准每生每年1000元。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金等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相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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