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办法
(一)幼儿园招生
适龄幼儿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应根据县教育局和幼儿园发布的招生工作方案,携家庭户口簿、入园健康检查表等登记报名。县教育局统筹指导幼儿园结合办园实际做好适龄残障幼儿入园工作,加强学籍管理,指导幼儿园及时填报省信息管理系统,严禁严查“无证园”招生。
(二)公办学校招生
1.本县户籍人口适龄学生入学。学生和家长于7月1—7日期间凭6月30日前办理登记的家庭户口簿、房产(或不动产权)证等进行网上信息填报,公办、民办学校不能兼报。确属身体状况等不可抗因素需延缓入学的,适龄儿童父母(或法定监护人)须向县教育局基教科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
2.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全面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关于在流入地有合法稳定就业、住所等规定要求,确保流动人口随迁适龄子女有一个公办学位。流动人口随迁适龄子女应于7月1—7日期间,携家庭户口簿、有效居住证和与居住证住址相符并备案的房屋租赁契约及用工单位劳动合同(或承包合同、营业执照)等,到所在县教育局基教科进行入学信息登记,经审核且符合入学条件的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
(三)民办学校招生
按照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发展专项工作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的要求,县教育局根据学校布局与结构、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及质量等实际,为每一所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编制和下达指令性招生计划,确保8月底前达成民办学校在校生规模占比不超过5%目标。各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计划安排和纪律要求,在审批地(本县域)招生,不得跨市域招生;要规范制定招生简章(方案),明确招生计划、招生程序、时间安排、收费项目与标准等,严禁无计划招生、超计划招生;要向社会公开“三个承诺”,即不提前组织登记报名、不举行任何形式的测试(评)面试(谈)、招生录取不与任何培训机构挂钩。
各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同步于7月1—7日期间接受适龄儿童少年通过“连云港市新生入学预报名系统”进行信息填报。预报名人数未达招生计划数的,学校要一次性全部录取;预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学校须以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录取。九年一贯制民办学校可为具有三年以上本校学籍学生提供直升初中部机会,符合直升条件的报名数超过计划数的,须以电脑派位方式确定;在保证直升需求后,未招满的且余额少于预报名人数的,须一次性采取电脑派位方式补录。未被民办学校电脑派位录取、被录取又放弃的,由属地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公办学位。
(四)残障儿童少年入学
积极推进融合教育,各学校要按照“全覆盖、零拒绝”要求,逐一做好适龄残障儿童少年入学安置工作,尤其要确保建档立卡适龄残障儿童少年安置到位。要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轻度残障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中、重度残障儿童少年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需专人护理、无法到校就读的残障儿童少年以到康复机构、残疾人之家集中送教为主,有条件的学校可提供送教上门服务,并统一纳入学籍管理。对安置结果有争议的,由县教育局委托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仲裁。
(五)政策性入学
1.烈士等优抚人员子女。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关于做好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意见》(连公局〔2018〕172号)等有关规定,对烈士、因公牺牲或伤残、驻国家艰苦边远等地区及从事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警察等适龄子女入读义务教育学校的,由教育部门优先安排。
2.驻连部队现役军人等子女。根据《连云港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连政联﹝2015﹞1号)《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和社会优待机制的通知》(连政办发﹝2019﹞24号)等,凡符合规定的驻连部队现役军人、救援消防人员等子女入读义务教育学校的,由户籍所在地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3.高层次人才子女。根据《关于鼓励和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意见》(连发﹝2017﹞26号)和《连云港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实施细则》(连委人才办﹝2022﹞8号)以及灌云县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实施细则等,凡符合《连云港市人才子女就学实施细则》以及灌云县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实施细则规定的高层次人才适龄子女入读义务教育学校的,由市、县组织人才部门审核确认后,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