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统筹做好2022年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皖教基〔2022〕7 号)和《2022 年芜湖市市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意见》(芜教基〔2022〕24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对象
1.小学阶段为年满6周岁(2016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本市户籍儿童、外来人员随迁子女。
2.初中阶段为小学毕业的本市户籍的学生、外来人员随迁子女。
二、招生办法
1.公办学校。各中心学校在属地镇政府的领导下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招生办法。农村市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纳入所在地中心学校统一管理,农村乡镇初中、小学原则上按 行政区域和服务区范围招生,严禁因跨服务区范围招生出现大班额。无城城区初中、小学要严格按照划定的招生服务区范围招生,不得跨区域招生。城区市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及实施办法由市教育局制定,城区镇属小学一年级招生工作由无城城区中心学校负责组织实施。无城城区中心校招生入学方案于 6 月 12 日前报市教育局备案,其它学区招生入学方案于6月20日前报市教育局备案。
2.民办学校。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具体招生计划另文公布。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直接录取,剩余的招生计划由芜湖市教育局统筹,可适当跨无为市域招生,但不得跨设区的市招生;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律实施电脑摇号,邀请纪检监察机关现场监督或公证部门现场公证,学校不得自行选择性录取。未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录取的,由市教育局安排在原学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民办一贯制学校七年级招生可根据家长意愿,采取直升的方式确认录取,直升人数未达到或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律按上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要求执行。
3.特殊群体入学。按照芜湖市教育局《关于贯彻落实外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相关政策的实施意见》(芜教基〔2015〕10 号)要求,全面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做好对农村留守儿童及贫困家庭儿童入学保障工作,确保每一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一人一案”落实好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扎实开展送教上门工作,为重度残疾学生提供规范、有效的送教服务,切实保障残疾儿童 少年受教育的权利。对符合条件的军人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烈士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落实教育优 待政策。
三、报名方式
无城城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按照芜湖市教育局的统一部署,通过皖事通或芜湖智慧教育应用平台的报名窗口进行报名信息采集。其他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登记方式由各中心学校结合实际确定。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应当采集学生 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 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中心学校和义务教育招生学校要成立招生工作领导组,制定招生入学办法,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对于招生工作中发现的矛盾和问题,要及时化解,认真做好群众的信访工作。
2.规范招生行为。义务教育学校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公办学校要严把入学关,一律不得招收择校生;严禁招收小学非毕业年级学籍学生进入初中就读;严禁以一年级新生名义招收已入学儿童;对新入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要按照随机派位方式均衡编班;严禁举办重点班、实验班、特长班,坚决遏制因“择班”导致的大班额;严禁义务教育公办学校 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在学校有学位的情况下,小学可以适当放宽入学年龄,但截至2022年12月31日须年满6周岁。对于放宽年龄入学,学校必须公开规范办理,各校要做好引导工作,不鼓励不足龄儿童入学,不足龄学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学。
3.严肃招生纪律。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招生入学的“十项严禁”纪律要求。各中心学校和义务教育招生学校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细化招生工作责任清单,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民办学校因违规招生被教育行政部门通报的,年检一律作为不合格处理,限期整改,按照不低于 10% 的比例核减招生计划,追回地方有关奖补资金;拒不执行改正的,依法依规处罚,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对擅自扩大招 生计划、违规接收的学生,一律不予建立学籍。市教育局将 加大对招生过程的监督检查,并继续将规范义务教育招生行为纳入对中小学办学水平督导考核之中。
4.依法保障入学。各义务教育教育学校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认真贯彻落实《无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为县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方案的通知》(政办〔2018〕47 号)精神,落实好联控联保工作机制,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各中心学校要配合属地镇政府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 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广泛宣传引导。义务教育招生入学事关千家万户,各校要高度重视招生政策宣传工作。要在招生入学关键环节和关键时点,就关键政策、群众关心的疑难点,多途径做好招生入学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帮助群众了解、认识和理解招生入学工作;提醒入学对象和家长不要听信虚假宣传,以免造成不良后果。各中心学校设立咨询电话(具体见附件)。要加大对省示范高中指标到校生政策的宣传,落实指标到校生政策要求,引导学生自愿合理分流。
五、附则
未尽事宜,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六、附件
各中心学校义务教育招生咨询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