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办法
(一)公办初中
2022年公办初中学校将继续采取分类分批、统筹安排的办法,切实做好小升初新生录取工作。
1.学区学生入学类
截至2022年5月30日,户籍在公办初中学校学区内的小学毕业生,按照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的原则,以新生户籍来确定应入学校。户籍生录取后,须保留其户籍,对于户籍迁出,户籍地与学区学校区域分离的,学校有权取消户籍生就读资格。
户籍在2022年5月30日以后迁入公办初中学校学区内的小学毕业生,到原户籍所在地学校报名入学。
若学区新生户籍数(截至当年5月30日)超过学区学校招生数,则按学生户籍迁入学区时间先后排序,视招生数确定户籍迁入年限。未到规定年限的新生,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到周边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就读。
2.统筹学生入学类
第一批:按政策应安排入学的新生
按政策应安排入学类包括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关于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县战略服务环太湖发展高地建设的意见》(长委发〔2020〕22号);突出贡献投资企业(中共长兴县委办公室〔2009〕1号会议纪要)、挂牌上市企业(长政发〔2016〕18号)、长商(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专题会议纪要〔2017〕56号)所属对象的子女等。此类新生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相关单位审核通过后,连同相应材料原件复印件,于5月20日前到县教育局便民服务中心登记报名,统一办理,统筹安排,逾期不予办理。
第二批:在学区内有房无户的新生
城区初中: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已经在城区初中学区购房(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上用途一栏为住宅)并居住稳定,户籍不在城区初中学区内的城区小学毕业生。
乡镇初中: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已经在乡镇初中学区购房(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上用途一栏为住宅)并居住稳定,户籍不在购房乡镇的乡镇小学毕业生。
若学区有房无户新生数(截至当年5月30日)超过学区学校招生数,则按在学区购房时间长短进行排序,视招生数确定购房年限,未到购房年限的新生由教育局统筹安排至周边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初中就读或回户籍地学校就读。
《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必须是学生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包括新生)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按份共有的房产,父、母、新生所占比例合计不少于51%。
第三批:父母在学区经商半年以上的新生
城区初中:父母已在城区初中学区内经商半年以上并在学区居住稳定,户籍不在城区初中学区内的城区小学毕业生。
乡镇初中:父母已在乡镇初中学区内经商半年以上并在学区居住稳定,户籍不在经商乡镇的经商乡镇小学毕业生。
此类新生可申请到营业执照标注的经商所在地学校入学,若学区经商半年以上新生数(截至当年5月30日)超过学区学校招生数,则按在学区经商时间长短进行排序,视招生数确定经商时间年限,未到经商年限的新生由教育局统筹安排至周边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初中就读或回户籍地学校就读。
第四批:县外户籍新居民随迁子女及无房无户的新生
(1)城区初中:
①父(母)在城区初中学区内企事业单位务工满半年以上的随迁务工人员且符合要求的本县城区小学毕业的县外户籍新生。
②非城区初中学区户籍且在城区初中学区内无产权房(简称“无房无户”)的本县城区小学毕业新生。
以上两类新生可以申请回户籍地就读或由教育局统筹安排至周边有空余学位的城区初中学校就读,逾期不予办理。
(2)乡镇初中:
①父(母)在乡镇初中学区内企事业单位上班满半年以上的随迁务工人员且符合要求的县外户籍新生。
②本县非务工乡镇初中学区户籍且在务工乡镇初中学区内无产权房(简称“无房无户”)的务工乡镇小学毕业生。
以上两类新生可以申请回户籍地就读或升入务工乡镇初中学校就读,逾期不予办理。
(3)蓝天小学毕业的学生,凡符合要求的由教育局统筹安排至周边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就读。
(二)民办初中和实验中学
根据民办初中和实验中学的招生办法,采取学生自愿报名方式,若适龄儿童报名人数超过核定招生计划数,将采取“现场随机抽签”的办法进行录取;若适龄儿童报名人数未超过核定招生计划数时,将采取一次性全部录取的办法进行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