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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编审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9-24 22: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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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编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全面加强党对教材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地方课程教材编审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地方课程教材建设水平,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是指根据地方课程设置安排,由自治区组织编写的用于课堂教学的教材和教育部授权或委托自治区审定的在自治区中小学使用的教材(含配套的教学软件、音视频资料、除地图册之外的教学图册)。

  第三条 地方课程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要求,全面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现中国和中华民族风格,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和创新成果。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扎根中国大地,站稳中国立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坚定“四个自信”,弘扬光荣传统、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精神血脉,成为担当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新人。

  第四条 地方课程教材编审工作应按照立项核准、编写修订、审定试用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地方课程教材严格实行审定制度和目录管理制度。未经自治区审核的地方课程教材,未列入地方课程教材目录的教材不得在自治区中小学校使用。

  第六条 在自治区教材委员会的指导和统筹下,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地方课程教材的规划、开发、审核、修订和管理,组织开展教学指导、培训和监测反馈等工作,加强教材编写、审核、管理、研究队伍建设,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 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的选用和征订,对学校规范使用教材开展跟踪监测评价等工作。

  盟市、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原则上不组织编写地方课程教材和相关读本。校本课程依据本校特色教学资源,以多种呈现方式服务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原则上不单独编写、出版校本教材。

  第三章 立项核准

  第八条 提出教材立项申请的单位应当具备教材编写相应资质和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教育相关的单位或组织。单位法定代表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有熟悉相关学科、领域教材编写工作的专业团队,具有中小学教材编写经验。

  (三)有课程、教材、教学等方面的研究基础,原则上应承担、组织或参与过国家级或省部级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研究成果有较大社会影响。

  (四)有对教材持续进行使用培训、指导、回访等跟踪服务和研究的专业团队,有常态化质量监控机制,能够为修订完善教材提供持续、有力支持。

  (五)有保证正常编写工作的经费及其他保障条件。

  (六)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教材编写单位依据自治区地方课程设置方案和教材建设规划,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地方课程教材编写修订立项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材料主要包括申请单位的资质、编写人员信息和教材编写方案、指导思想、结构体系、教材适用范围及教材样张等。自治区教育厅不受理未在教材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地方课程教材立项申请。

  第十条 自治区教育厅对立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对审核通过的核准立项。

  第四章 编写与修订

  第十一条 地方课程教材要依据相应的教材建设规划和审核通过的编写方案,立足区域人才培养需要,充分利用好地方特有经济社会资源编写修订。教材编写修订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坚定正确政治方向,有机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法治意识和国家安全、民族团结以及生态文明教育,坚决防范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的影响,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己任,增强做中国人的志气、骨气、底气,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体现科学性和先进性,既相对稳定,又与时俱进,准确阐述本学科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内容选择科学适当,符合课程标准规定的知识类别、覆盖广度、难易程度等,及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新变化、科学技术进步新成果。

  (三)着眼于学生全面发展,围绕核心素养,遵循学生成长规律,适应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认知特征,紧密联系学生思想、学习、生活实际,将知识、能力、情感、价值观的培养有机结合,充分体现教育教学改革的先进理念。

  (四)注重教材的系统性,结构设计合理,内容衔接贯通。选文篇目内容积极向上、导向正确,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正面,有良好的社会形象。规范使用语言文字,插图质量高,图文配合得当,可读性强。

  (五)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有民族、地域、性别、职业、年龄歧视等内容,不得有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严禁在教材中夹带任何教学辅助资料的链接网址、二维码等信息。

  第十二条 教材编写单位负责组建编写团队,编写人员应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并集中向社会公示。编写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坚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定不移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准确理解和把握教学纲要,熟悉中小学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对本学科、本领域有比较深入的研究,熟悉教材编写的一般规律和编写业务,文字表达能力强。有丰富的教学或教科研经验,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

  (四)有足够时间和精力从事教材编写修订工作。

  第十三条 地方课程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一套教材原则上设一位主编,特殊情况可设两位主编。主编主要负责组织编制教材编写大纲、统稿和定稿,对教材编写政治方向和质量负总责。主编须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政治敏锐性强,能够辨别并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自觉运用中国特色话语体系。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本学科、本领域相关学科有深入研究、较高造诣和学术威望,或是全国、全区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在课程教材或相关学科教学方面取得有影响的研究成果,有丰富的教材编写经验。

  审定后的教材非特殊原因不得更换主编,如有特殊情况,须报自治区教育厅批准。

  第十四条 地方课程教材编写团队由本学科、本领域专家、教研人员、大中小学一线教师等组成,各类编写人员应保持合理结构和相对稳定,核心编写人员原则上不超过8人。

  第十五条 地方课程教材按学制实行周期修订制度。鼓励编写单位在教材使用过程中不断完善教材,修订后的教材须按相应程序送审,未按有关要求修订和送审的,应停止使用。出现以下情形,应及时修订:

  (一)中央明确提出重要思想理论、重大战略部署进教材的要求。

  (二)经济、社会、科技等领域发生重大变化、取得重要成果,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可的、改变现有认知的重要学术成果发布。

  (三)发现教材内容有错误、不适宜或出现较大争议。

  第五章 教材审核

  第十六条 地方课程教材编写修订后,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教材审核实行凡编必审、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

  第十七条 在自治区教材委员会的领导下成立自治区教材审核专家委员会,负责全程参与地方课程教材的立项审核、编修审核、使用情况跟踪监测、调查研究等,并提出工作建议。成员由自治区教育厅聘请的相关学科专家、课程专家、教研专家、一线教师等组成,须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一)(二)(三),第十三条(一)规定的条件,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聘期原则上为6年。

  第十八条 教材编写和出版单位要确定专门政治意识形态把关机构,组织政治立场坚定、政治觉悟高的工作人员和专家队伍,在地方课程教材送审前,以外聘专家为主,进行专题自查,严把政治关。

  第十九条 自治区教材编审中心负责集中受理地方课程教材审核工作。自治区教育厅根据实际确定集中受理时间和要求并发布公告,教材编写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的送审材料,逾期报送或材料不完整的,当年不再受理。教材审核原则上要求当年4月底前完成,办理时限不超过3个月。

  第二十条 地方课程教材审核依据教材规划,对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一条的具体要求进行全面审核,严把政治关、科学关、适宜关。

  实行政治审核,重点审核教材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标准要有机融入教材内容,不能简单化、“两张皮”;政治上有错误的教材不能通过;选文篇目内容消极、导向不正确的,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或社会形象负面的、有重大争议的,必须更换。

  实行专业审核,重点审核教材的学科知识内容及其对学生的适宜度。

  实行综合审核,重点审核教材的内部结构、跨学段衔接和相关学科横向配合。

  实行专题审核,由自治区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审核教材涉及的专门领域的内容。

  实行对比审核,审核修订教材的新增和删减内容。

  严格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

  第二十一条 教材审核应在个人审读的基础上,召开审核会议,集体充分讨论形成审核意见,做出审核结论。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对送审教材给予总体性评价。

  (二)指出送审教材的主要优点及其特征。

  (三)指出送审教材主要不足和错误,提出修改意见。对重大政治性、科学性错误和改正意见,必须全部写明。

  第二十二条 教材审核工作要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进行,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严格把关。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将审议讨论情况私下透露给编写、出版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将送审教材及其修改稿转送他人或作他用。

  编写单位人员不得参加教材审核工作,未经允许不得列席审核会议。确需编写人员说明情况或听取意见时,可请主编在规定时间到会说明。

  第二十三条 审核结论分“通过”、“重新送审”和“不予通过”三种:

  通过:教材达到审核标准。

  重新送审:教材尚未达到审核标准,但具备修改基础和条件,按审核意见修改后,第二年重新送审。

  不予通过:教材问题严重,不具备修改基础和条件,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四条 地方课程教材经自治区教材编审中心审核通过后,须报自治区教育厅党组研究审定。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要按规定送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政治把关后,报自治区教材委员会终审。

  第二十五条 地方课程教材在自治区审核通过后,须进行试教试用,在教学各环节中对教材进行全面检验。试教试用的范围、方式等由自治区教育厅根据教材实际另行规定,原则上应覆盖不同教育发展水平的地区和学校。编写单位应根据试教试用情况和一线教师审读意见对教材进行修改完善。

  第六章 出版与使用

  第二十六条 地方课程教材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出版发行,出版单位要严格按审定通过的版本印刷。建立样书备案制度。出版单位须将正式出版的教材样书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经审定的地方课程教材由自治区教育厅列入《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地方课程教学用书目录》供盟市选用。印刷出版时,在教材封面左上方标明“经内蒙古自治区教材委员会审核通过”字样,在封底左上方标明教材审批号。审核后的地方课程教材不得擅自修改。

  第二十八条 地方课程教材选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选用过程规范、有序。地方课程教材必须在自治区教育厅公布的用书目录中选用,教材选用结果须在盟市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公示。教材一经选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教材选用(包括重新选用)不得影响教学秩序,应确保课前到书。

  第二十九条 加强各类专题教育教材和读本进校园的管理。中央明确部署单独编写教材或读本的,按教育部统一组织安排落实,执行国家教材选用使用政策。严格控制地方课程教材和各类读本数量,对数量过多、质量不高的及时进行清理。

  第七章 保障机制

  第三十条 要统筹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支持地方课程教材编写、审核、选用使用及跟踪评价等工作。教材编写、出版单位应加大投入,落实教材奖励制度,提升教材质量。

  第三十一条 承担地方课程教材编写、修订任务的主编和核心编写成员视同承担省级科研课题。编写和审核人员所在单位应充分保证其工作时间,将任务纳入工作量计算,作为业绩考核、职务评聘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教育厅加强教材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教材信息管理平台和数据库,并指导盟市、学校建立相应平台与之衔接,提高教材管理和服务效率。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地方课程教材使用的督导检查,密切跟踪评估地方课程教材使用情况,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地方课程教材的管理工作,按照本实施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执行。盟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参照本实施细则,对数字教材、教参和校本教材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义务教育地方课程教材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内教基字﹝2012﹞7号)同时废止。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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