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日前,吉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吉林省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
工作原则
坚持自愿选择的原则。中小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严禁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课后服务。对于家长选择在校外另行实施的,各中小学校要主动提醒家长选择有资质、有保障的课后服务机构。
坚持公益普惠的原则。合理确定运行成本,探索实施财政补贴与家长合理分担的做法,不得营利。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应以财政投入为主,严禁收取费用。
坚持全面发展的原则。课后服务应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有利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坚决防止将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不得增加学生课业负担。
坚持主动公开的原则。学校要主动公开服务对象、服务时间、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收费事项及标准、安全保障措施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具体安排
服务对象。课后服务的对象为中小学生,优先保障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亟需服务的群体。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正常上课日)放学后。义务教育学校,小学课后服务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17:30,初中不得晚于18:00;普通高中,高一、高二年级课后服务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18:30,高三年级不得晚于20:30。具体服务时间由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家长需求和季节弹性确定。
服务内容。课后服务工作要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有利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主要包括安排学生做作业、自主阅读、体育、艺术、科普活动,娱乐游戏、拓展训练、开展社团及兴趣小组活动、观看适宜中小学生的影片。鼓励各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就近到社区、企事业单位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提倡对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给予免费辅导帮助。
服务主体。各中小学校是实施课后服务的主体。学校要结合实际,积极作为,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在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参与课后服务工作。鼓励学校返聘退休教师或招募学生家长、社区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课后服务工作。各地可指导中小学校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专业人才参与学校体育、音乐、美术、书法等方面的课后服务。
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学校管理、社会参与、家长支持的课后服务工作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牵头做好课后服务工作的总体设计,加强对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发改部门负责完善和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有关政策。市场监管、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课后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各中小学校要充分利用学校在管理、人员、场地、资源等方面的优势,主动承担中小学生的课后服务工作。开展课后服务前要充分征求家长意见,过程中要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与管理。
加强经费保障。课后服务必须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各地可根据课后服务性质,采取财政补贴、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筹措经费。探索以政府支持、家长合理分担成本的做法,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按照有关规定,在全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项目中增加“课后延时服务费”项目,收费标准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学校组织学生活动和学生在校作业、生活实际,综合考虑实际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见,经当地发改部门审核,由教育和发改部门联合报当地政府审定后执行。对学校向学生收取的课后延时服务费收入,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要求的,可按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各地在人社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要向开展课后服务的学校倾斜。服务性收费由学校财务部门收取,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坚决禁止任何学校借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减免政策,具体政策措施由各地教育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加强收支管理。课后服务费用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工作人员的补助、保障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因超时产生的运营费用及学生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开支。学校要科学合理分配绩效工资,对参与课后服务的教师给予适当倾斜。参与课后服务工作人员的补助标准由各地制定。各中小学校要严格管理,据实结算,按实列支,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提取管理费;不得侵占、挪用;不得列支其他无关费用。费用收入及支出情况要定期公开公示,接受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和家长委员会的监督。
加强安全管理。各地各中小学校要完善课后服务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在校学生人身安全。严格审核参与课后服务人员的政治、品德、健康等情况,明确课后服务人员责任。强化活动场所消防、食品卫生、安全保卫等方面的检查和门卫登记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实严格的考勤、监管、交接班制度和应急预案措施。各地各校要全面落实中小学校的校方责任保险。
强化问责考核。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课后服务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对中小学校的考评体系,加强督导检查。对借课后服务名义开展集体教学或补课的行为,要通报批评,并追究校长及相关人员责任。对违规乱收费或课后服务经费使用混乱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