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条件
(一)凡具有本省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1.下岗失业人员。指原国有(含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大龄失业人员。指城镇户籍(原则上按户口簿首页住址为准,下同)及城镇常住人员中,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且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
3.残疾失业人员。指城镇户籍及城镇常住人员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
4.零就业家庭成员。指经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
5.低保失业人员。指城镇户籍及城镇常住人员中,正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
6.失地农民。指依法被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的农民。
7.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及以上未就业(从未有过就业经历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国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
(二)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1.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
2.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并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法定登记手续,在其他单位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监事、理事或负责人等职务的;
3.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有稳定收入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采取“部门信息共享+实地核查审验+劳动者书面承诺”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相关信息予以核实。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研究解决。
二、认定程序
(一)自愿申请。符合上述条件人员,可向常住地街道(乡镇)、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或通过吉林智慧人社网上办事大厅、吉林就业创业网、手机APP、微信小程序等平台在线办理申请,填写《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并提供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城镇居住证明)。此外,不同类别人员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其它可证明下岗失业人员身份的相关凭证;
2.残疾失业人员:提供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低保失业人员: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4.失地农民:提供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被征用协议书或相关证明。
5.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等证明材料。
(二)初审公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受理后,要由专职人员对认定表填写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予以查验后,在吉林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就业援助管理—就业困难人定申请”模块中录入相关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在辖区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签署初步意见加盖电子印章后汇总上报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在认定表上注明原因,并告知申请人。
(三)复核认定。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复核审验,经复审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吉林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就业援助管理—就业困难人员审核”模块中进行审核认定,在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就业创业证》录入就业困难人员类别、认定机构和经办人。复审未通过的,在认定表上注明原因,系统中退回并由初审的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及时告知申请人。
(四)办结时限。街道(乡镇)、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和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三、退出机制
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对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并在吉林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就业援助管理—就业困难人员注销”模块中记载相关情况。
(一)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的;
(三)入学、服兵役、死亡、移居境(省)外的;
(四)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五)本人申请退出援助或终止就业要求、半年内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3次以上的;
(六)经查实不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或弄虚作假,骗取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认定的;
(七)失业登记被注销的其他情形。
四、管理服务
(一)建立实名制数据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基层服务平台作用,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入户调查摸底,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困难人员底数。依托吉林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全面记录就业困难人员基本信息、求职意愿、服务需求、帮扶次数、政策享受等基本情况,做到一人一册。要实现对信息数据的动态维护,及时更新,确保信息数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二)实施精准分类帮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增强主动服务意识,根据每一位就业困难人员的需求和特点,研究制定个性化援助方案,综合运用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实施“一人一策”重点帮扶。对具有市场就业能力的,至少提供3个岗位信息;对缺乏就业技能的,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对有创业意愿的,主动提供创业服务和政策扶持;对难以实现市场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
(三)强化全程跟踪服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托全省就业信息管理系统,积极推进失业登记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等相关业务协同办理。对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要积极主动提供就业援助服务,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帮助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对再次失业的,按规定重新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及时提供就业援助服务。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帮扶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就业援助目标责任和监督检查制度,明确责任主体,确保就业援助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二)提升服务能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就业援助政策业务培训,全面提升窗口和基层平台工作人员的服务能力和水平,确保具体实施就业帮扶的基层工作人员政策精通、业务熟练,以便为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就业服务。
(三)强化考核监督。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审核认定工作。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工作的督导检查。对在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不符合认定条件或享受就业创业补贴的,应立即取消认定,追回相应款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就业援助政策工作宣传,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和享受率。要及时宣传报道就业援助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和亮点成效,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良好氛围。
六、其他事宜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的操作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7〕80号)同时废止。本通知下发前,已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继续保留就业困难人员资格。